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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我分享過一個關于離婚后投保人能否轉為投保人的案例。一方是投保人,另一方是被保險人。離婚后投保人可以變更為自己嗎?今天分享一個生活中常見的情況。如果投保人與被保險人不是同一人,投保人死亡后保險合同如何處理?
1997年,張三作為投保人,向保險公司購買了“兒童終身幸福保險”,兒子小明為被保險人,妻子韓梅為受益人。年繳保費1000余元,繳費期限10年。保險合同規定,如果被保險人生存至18歲、19歲、20歲、21歲、22歲、60歲直至死亡,將獲得成人紀念給付、教育給付、婚禮給付、養老金等保險給付。
投保后,張三繳納了四年的保險費,后因病去世。妻子韓梅到保險公司辦理退保手續,收到保單現金價值3810元。隨后,其子小明向法院提起訴訟,認為韓梅作為監護人解除保險合同,使被監護人小明失去了應得的保險待遇,解除無效。
本案的核心是投保人死亡后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如何繼承,保險合同能否繼續存在。
首先,保險合同解除權是否屬于繼承?
根據民法典第1122條規定,繼承是自然人死亡后留下的合法動產;《民法典》第1159條規定,分割遺產時,死者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應當清償。因此,繼承人繼承的遺產范圍應包括死者。繼承人的財產權利和相應的義務——那么,投保人死亡后,繼承人應繼承其在保險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成為新的投保人,這當然包括終止合同的權利。
張三去世后,投保人并沒有缺席,張三的繼承人:父母、配偶、子女將成為投保人。
其次,繼承人通過繼承成為投保人后,是否有權終止保單?
本案中,投保人與被保險人并非同一人,保險合同是為了他人的利益而訂立的。也就是說,保險合同的解除會對被保險人的利益造成很大的影響。在這種情況下,投保人不得不取消保險。合同是否受到限制?
事實上,雖然保險合同中有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可能有所不同,但保險合同的當事人只有保險人和投保人。根據第《保險法》號規定,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隨時解除保險合同,無需經保險人或者被保險人同意。
再問一下,韓梅可以解除保險合同嗎?
本案中,韓梅和小明都是張三的繼承人,共享投保人身份。小明雖然是未成年人,但他的監護人韓梅代表他行使了民事權利。但根據法律規定,除被監護人的利益以外,監護人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韓梅解除保險合同的行為,讓小明失去了保險合同的保障,這是純利潤。最終,法院判決解除合同的行為無效,合同繼續履行。韓梅將現金價值退還給保險公司。
筆者認為,購買保險不是簽單、交錢的問題,而是一個動態的管理過程:如果在購買保險時設立了第二保單持有人,或者投保人立下遺囑確定保單的繼承人,這可以消除未來決定是否更新策略的需要。保險、保單現金價值歸屬等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