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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的起訴期限是指行政爭議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尋求司法救濟的有效期限。提起訴訟期限屆滿且無法定逾期事由的,法院將依法駁回訴訟。起訴期限的設定一方面是為了維護社會穩定;另一方面,也體現了“法律不保護權利睡覺的人”,提醒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及時主張自己的權利。但起訴期限有不同的適用情況:十五天、六個月、一年,最長可達五年、二十年,而且各個期限的適用都有一定的條件和關聯。雖然起訴期限是一成不變的期限,但起訴期限起點的確定標準存在一定的模糊性。此外,起訴期限拖延制度是起訴期限的常例,在司法實踐中常常引發關于起訴期限是否已過的爭議。本文旨在對行政訴訟中的幾種適用情形及拖延原因進行梳理和探討,以期更加準確地把握和適用行政訴訟時效制度。
我國起訴期限的不同適用情況
經審查后的行政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和《******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經行政復議的行政行為
對于訴訟案件,根據第《行政訴訟法》號第四十六條和第《解釋》號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的規定,一般情況下,行政機關應當有6個月的時間未通知當事人立案期限的。提起訴訟的,當事人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起訴期限之日起六個月內提起訴訟。但房地產案件,最遲期限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不得超過20年。其他行為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最遲不得超過5年。
不作為的,依照《行政訴訟法》號第四十七條、《解釋》號第六十六條的規定處理,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請求行政機關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的除外情況緊急的,除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外,應當自行政機關履行職責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申訴。關于履約期限,原則上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計算;法律、法規對行政機關履行職責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詳細內容如下[2]:
我國行政訴訟時效起點
通過上述審查,不難發現,行政追訴期間的起點根據行政行為的不同,可能為“行政行為作出之日”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行為內容之日”。實際情況。在司法實踐中,涉及訴訟的行政行為計算起訴期限的具體起點在個案中具有相對重要的作用。對于一些比較特殊的情況,追訴期限何時開始成為爭議的焦點。根據《解釋》號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時未告知當事人追訴期限的,追訴期限自當事人知道之日起計算。或者應當知道起訴期限的,但起訴期限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自行政行為內容作出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可見,“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的內容”對于確定起訴期限的起點也十分重要。然而,實踐中如何理解“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的內容”呢?實踐中很容易產生爭議。結合司法判決,需要注意以下問題:
1.行政案件的追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內容之時起計算,而不是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違法之時起計算。
筆者曾接到這樣的咨詢:2015年辦理房產抵押登記時,并未意識到抵押登記存在錯誤。2020年才發現問題,2020年再提起訴訟會不會超過提起訴訟時限?根據上述規定,追訴期間的起點是“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行政行為違法或者侵犯權益”,而不是“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行政行為違法或者侵犯權益”。和興趣”。客戶只能承擔因起訴期限屆滿而無法提起訴訟而造成的權利損失。在“崔紹武訴乳山市人民***土地行政征收及行政補償案”[4]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行政訴訟法規定的起訴期限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計算。了解行政行為。不從已知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違法的時刻開始計算。因此,崔紹武關于其于2015年4月才知道征地違法并自該時起計算追訴期限的主張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2.起訴期限僅在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實施行為人之后開始計算。
司法實踐中,由于行政行為缺乏載體或多機關聯合執法,當事人雖然知道行政行為的內容,但因無法識別作出行政行為的機關而無法提起訴訟。行政行為,導致追訴期限屆滿。當事人常主張起訴期限自“機關知悉該行政行為”之日起計算。本問題涉及對《行政訴訟法》和《解釋》中“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內容”的理解。這個問題在司法實踐中存在爭議,但根據最高法院近年來的司法裁判標準,司法機關傾向于認為“行政行為主體”也應視為“行政行為內容”。只有當當事人知道或者知道行為人后,才能公平地視為相對完全地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的內容,追訴期限才能開始。
例如,在“杜萬與寧夏藝龍工貿有限公司訴興慶區***城建行政執法案”[5]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從設定的初衷來看,建立起訴期限制度,一般認為,起訴期限的開始是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依法提起訴訟為前提的。根據《行政訴訟法》號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有明確的被告是提起訴訟的必要條件。如果當事人無法知曉行政行為的具體實施人,直接啟動起訴期限就違背了追訴期限制度的初衷。因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只有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強拆行為人之后,才能被公平地認為對行政行為的內容有比較全面的了解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訴訟時效才可以確定。開始。
但需要注意的是,這里指的是“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的具體內容”,不僅包括“實際”層面的認知,還包括“應當”的認知。即使表面上無法直接認定個案行政行為主體,但如果有明確的法律法規或者當事人通過簡單檢索即可識別主體的,則不予納入。
3、其他案件的結果對當事人判斷被訴行為是否與本人有利害關系的,追訴期限自其他案件生效判決作出之日起計算。
根據《行政訴訟法》號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以及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提起訴訟。可見,知悉行政行為并不是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的充分條件。只有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主體才可以適當提起行政訴訟。因此,當事人需要根據其他案件的結果判斷其在被訴行政行為中的利害關系的,起訴期限應當自其他案件的判決結果作出之日起計算。在“顧美清、李光明訴舞陽縣人民***、舞陽縣房屋產權交易管理中心、趙玉杰房屋行政登記案”[6]中,雖然顧美清、李光明在舞陽提起訴訟縣2007年8月4日第293號侵權糾紛案審理過程中,顧美清、李光明等人起訴舞陽縣騰達快遞有限公司、趙玉杰,被告權屬證明是否存在但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四條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知悉行政行為,并不是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的充分條件。只有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主體才能提起行政訴訟。具體而言,在本案中,相關民事判決作出并生效后,再審申請人可以判斷其權利義務是否因行政行為而受到生效民事判決的影響。因此,當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明知行政行為影響了其權利義務,造成不利影響的,行政訴訟期限自生效民事判決之日起計算。
綜合上述司法案例,對于“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內容”的程度應當把握一個原則,即當事人所知道的內容足以使當事人知道是否有必要提起訴訟、訴訟對象、起訴法院,以免影響當事人提起訴訟。行政訴訟的范圍。
我國行政起訴期限緩刑制度的司法適用
相關規定的理解
行政追訴期限緩刑制度是指在法定期限內,因特殊情況超過追訴期限且符合法定情形的,可以根據申請扣除或者延長追訴期限的制度。作為恒定起訴期限的例外,行政起訴期限緩刑制度包括依照《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扣除和延長起訴期限兩種情況。
《行政訴訟法》根據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非自身原因延誤起訴期限的,延誤時間不計入訴訟期限以便起訴。這是扣除起訴期限的,法定情形包括“不可抗力”和“其他不屬于自己的原因”。關于不可抗力,根據《民法典》第180條的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例如地震、火災等自然災害。適用時,可以參照民事審判規則確定。“非自身原因的其他原因”是指除不可抗力之外的不能歸咎于當事人本人的正當原因,主要包括當事人人身自由受到限制[7]并基于對有關國家的信任而等待其救濟的情況機構。相關爭議的處理期限[8]。
根據《行政訴訟法》號第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除“不可抗力”和“其他非本人原因”外,如發生其他特殊情況,申請人可以在事后10日內向法院申請延期。障礙被移除。與“不可抗力”、“其他不屬于自己的原因”相比,“其他特殊情況”可以參照以下原則來理解和認定:一是當事人對延誤原因的主觀認識高于前者;第二,“其他特殊情況”的發生并不能完全阻止當事人提起訴訟;第三,人民法院對延長訴訟時效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有審查權、決定權和自由裁量權。起訴[9]。
司法認定遲延原因
延遲起訴期限的原因比較復雜,不能一概而論。本文擬通過對法院裁判文書的梳理,總結和發現司法機關對此問題的個案裁判規則和標準。
1.判斷——延誤事由是否有利于當事人的基本原則
設定起訴期限的目的是“法律不保護那些睡在權利上的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必須在法定期限內行使起訴權,避免行政秩序長期不穩定。司法實踐中,對因正當理由超過法定期限提起訴訟作出專門規定,并作出有利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判斷是否因逾期提起訴訟的解釋。具有正當理由,切實保障訴權。
2、管轄法院選擇錯誤應予扣除
在“申請人陳澤言、莊洪濤訴貴陽市***及云巖區***房屋征收補償決定再審案”[10]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陳澤言、莊洪濤收到了貴陽市房屋征收補償決定。2015年2月15日市***行政復議決定書告知,如對復議決定不服,可在15日內向法院提起訴訟。但由于復議決定書未明確具體應向哪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陳澤彥、莊洪濤于2015年3月1日向云巖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陳澤彥、莊洪濤耗時14天。自2月15日收到貴陽市***行政復議決定書起,至3月1日向云巖區法院郵寄行政訴狀時,均未超過15天的法定起訴期限,即、陳澤彥、莊宏濤在法定起訴期限內積極行使起訴權利。因行政案件級別管轄調整,對本案無管轄權的云巖區法院收到陳澤言、莊洪濤郵寄的起訴書后,于3月10日,告知其應向依法有管轄權的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單獨提起訴訟,不違反法律規定。陳澤言、莊宏濤3月11日收到解釋函后,立即于3月17日向本案一審法院郵寄行政訴狀,并沒有忽視行使訴訟權利。綜上,陳澤言、莊洪濤雖然沒有直接向貴陽中院提起訴訟,但本案一審法院根據管轄規定,經云巖區法院解釋,陳澤言、莊洪濤洪濤公司在合理期限內再次向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申訴書顯示,陳澤言、莊洪濤一直在積極行使訴訟權利。即使管轄權選擇錯誤,也不應承擔不利后果。也就是說,如果當事人錯誤選擇了管轄法院或被告,則從提起訴訟到法院作出解釋之間的時間將被扣除。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當事人錯誤選擇管轄法院或被告,未遵循法院解釋,因訴訟造成的時間延誤不予扣除,相關責任由當事人自行承擔[11]。
3、合理依賴國家機關,等待其處理相關事項糾紛的期間,法定扣除起訴期限。
在“原審第三人湖田村民小組訴文昌市***常梅林村民小組土地行政登記案”[12]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所謂“拖延時間”“非原告本人原因”是指因地震、洪水等客觀因素造成延誤的期間,或者等待國家有關機構基于對國家有關機構處理有關糾紛的信任期間。本案中,因湖田村民小組集體上訪,潭牛鎮***在2017年6月1日組織接待時承諾再次協調對方協商,并組織工作人員與場美商談此事。2017年6月29日,村委會常美林與湖田村民小組走訪詢問土地糾紛情況。2017年8月15日,文昌市國土資源局下發文土字函1052《關于調解土地權屬爭議的復函》號,表示建議昌美村委會與潭牛鎮***組織雙方自愿協商各方解決問題。若協商不成,可引導雙方通過司法程序依法維權。也就是說,湖田村民組基于對潭牛鎮***的信任,等待著潭牛鎮***來處理本案的糾紛。該等待期屬于依法應當扣除起訴期限的情況。起訴期限自2017年8月15日繼續計算至2017年11月13日提起本案行政訴訟,未超過六個月的起訴期限。
4.延遲提出申訴不能成為延長起訴期限的正當理由。
在“再審申請人劉桂蘭訴高新區征收補償款管委會”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申訴、請愿不是法定救濟,而是一種訴求表達機制。通過信訪反映訴求,還是通過訴訟尋求救濟,是人民群眾維護合法權益的途徑選擇。但信訪不果后提起行政訴訟的,提起訴訟的期限仍受行政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的限制。因請愿而損失的時間不能成為延長起訴期限的正當理由。在“申請人周莊子訴被申請人孟津縣人民***、孟津縣漁政大隊非法養殖捕撈合同合同公告”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這只是孟津縣人民政府單方面訴狀。當事人向有關部門提出。信訪造成的拖延期間,是當事人本身放棄通過行政訴訟解決糾紛,從而拖延起訴期限的情況,不屬于應當扣除的法定期限;當事人再次提起民事訴訟和行政賠償訴訟的,不影響其對本案的權利。本案在提起行政訴訟時已超過起訴期限。這是由于周莊子自身原因造成的,不屬于法定扣除期限。
綜合以上分析,當前司法實踐中,對于起訴期限的啟動和延期有比較統一的認識,但仍存在一定爭議,實踐中起訴期限的適用較為復雜,仍存在一定爭議。需要回到具體案例。《行政訴訟法》及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應當結合案件事實和法律解釋方法解釋和適用。
[1]參考范偉:《行政訴訟起訴期限功能定位之反思與修正》,發表于《行政法學研究》2021年第2期。
[2]參見范偉:《行政訴訟起訴期限功能定位之反思與修正》,發表于《行政法學研究》2021年第2期。
[3]根據《行政訴訟法》號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追訴期限僅適用于依申請不作為的案件,不適用于依職權不作為的案件。
[4]崔紹武訴乳山市人民***土地行政征收及行政補償案,最高法第1798號。
[5]再審申請人杜萬、寧夏一隆工貿有限公司訴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興慶區人民政府城市建設行政強制執行案,高法第177號。81.
[6]谷美清、李光明訴舞陽縣人民***、舞陽縣房屋產權交易管理中心、趙玉杰房屋行政登記案,高法第14號。
[7]再審申請人李鳳龍等14人訴鄭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行政賠償案等相關裁判案件,最高院申字第3344號。
[8]再審申請人毛杰、李亞慶訴遼寧省鞍山市人民***、遼寧省鞍山市千山風景區管委會確認行政行為違法案等相關裁判案件,最高法院申7148號。
[9]范偉:《論行政訴訟中的起訴期限延誤——兼評行政訴訟法第48條》,發表于《行政法學研究》,2018年第2期。
[10]再審申請人陳澤彥、莊宏濤訴貴陽市***、云巖區***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高法第105號。
[11]再審申請人謝章民、王甘利訴四川省彭州市人民***土地行政登記案,最高法第7851號。
[12]湖田村民小組訴文昌市***及原審第三人昌梅林村民小組土地行政登記案,最高院申字第3780號。
[13]申請人周莊子訴被告孟津縣人民***、孟津縣漁政大隊違法養殖捕撈合同公告再審案,最高院申217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