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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兩天,一條“妻子發現丈夫轉給前女友550萬元怒而起訴”的新聞引起了網友的關注。妻子發現,丈夫陸續向前女友轉賬550萬元,丈夫解釋說是給前女友的“分手費”。妻子多次與丈夫協商無果,最終憤而訴至法院。
日前,法院審結了這起案件,最終判決丈夫前女友返還確屬贈與性質的200萬元。
結婚后對方擅自贈予他人的財產可以返還嗎?如果可以的話,為什么法院只判令返還200萬元呢?我們先來看看案件的審理過程。
妻子在法庭上稱,婚后丈夫未經她同意將550萬元轉讓給他人,侵犯了她的合法權益,并要求前女友將550萬元全部歸還,丈夫完全同意。
對此,前女友非常憤怒,并表示自己和男方相戀多年,早已談婚論嫁,但女方的介入導致兩人分手。出于對自己的情感虧欠,男方主動提出金錢補償,并在婚后六個月內分期向前女友轉入200萬元“分手費”。婚后六個月內,丈夫無法創造200萬元的共同財產。因此,這200萬元“分手費”來自丈夫婚前的個人積蓄,并沒有侵犯妻子的權利,因此拒絕退還這筆錢。
除了200萬“分手費”之外,剩下的350萬元是丈夫之前向前女友借給公司的貸款。想起舊情,前女友借給公司330萬元,并與公司簽訂了《借款協議》的合同。
法院經審理認為,婚后六個月內,丈夫未經妻子同意,多次向前女友支付“分手費”的行為違反公序良俗,而且這筆款項顯然不屬于夫妻財產的一部分。夫妻的日常生活費用,應視為夫妻。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有過錯,損害了女方對夫妻共同財產的權益,應完全無效。在丈夫同意將所有錢退還給妻子的前提下,前女友應該將這200萬元退還給妻子。
至于剩下的350萬元,因為前女友明確否認這筆錢是禮物,而且在丈夫轉錢之前,前女友與丈夫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之間還有其他資金交易,老公也給公司收錢了。前女友還明確表示,不會向該公司主張任何單獨的權利。法院無法認定丈夫轉給前女友的350萬元屬于贈與,故妻子要求前女友返還350萬元的請求難以支持。
最終,法院判決前女友返還妻子200萬元。
我們可以看到,法院在判決是否返還前,先對轉賬的性質進行了認定,認定為贈與的200萬元全部返還,而前女友舉證主張是借款的部分,并未要求返還。
那么夫妻一方的借款如何處理呢?
如果是婚前一方借款,《婚姻法司法解釋》第二十三條規定:“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債務向債務人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如果是婚后一方借款,也要對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進行認定,如果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自然要共同償還。
010-1010在本案中,由于前女友把錢借給了男方的公司,而男方又與自己的公司發生了財產混同,這種復雜、涉及案外人的情況,法院一般不會在本案中予以處理。故已經償還的350萬元并未要求前女友返還,如果妻子再想主張權利就需要另案再進行起訴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17條: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7條:夫或妻非因日常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規定:“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小荷小貼士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106條: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以合理的價格轉讓;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1.對于一方擅自行使重大事項處分權的法律后果,一般可分為以下幾種情形:
另一方事后追認處分行為的,則處分行為有效,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另一方拒絕追認,但相對人是善意的,且系有償取得,該處分行為有效,由擅自行使處分權一方對另一方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2.夫妻一方處分任何夫妻共同財產,并非都必須取得另一方的同意。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日常家事代理權”,即夫妻因日常家庭事務所為的法律行為,視為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配偶他方承擔連帶責任。比如妻子在樓下超市買瓶醬油,肯定不需要取得丈夫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