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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繼承糾紛案件中,你經常可以聽到當事人這樣說:你的遺囑沒有經過公證,無效。這個說法對嗎?遺囑真的只有經過公證才有效嗎?
問題的答案當然是否定的。我們先來看看民法典是如何規定這個問題的。
《民法典》第1139條規定:“遺囑的公證,由遺囑人通過公證機構辦理。”
從這條法律規定來看,公證遺囑確實需要經過公證才能生效。然而,經過公證的遺囑并不是唯一的遺囑類型。除公證遺囑外,法律遺囑還有多種類型,如自寫遺囑、書面遺囑、印刷遺囑等。
《民法典》第1134條規定:“自書遺囑應當由遺囑人書寫并簽名,并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書面遺囑應當有二人以上見證人見證,并由其中一人代表遺囑書寫,并由遺囑人、書記員和其他見證人簽名,并注明年份。月、日。”
《民法典》第1136條規定:“打印的遺囑應當有二人以上見證人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上簽名,并注明年、月、日。”
從上述三項法律規定來看,如果遺囑不是經過公證的遺囑,那么遺囑的效力與是否經過公證無關。對于自己寫的遺囑,只要是由立遺囑人本人所寫,并且立遺囑人在遺囑上簽名并注明立遺囑日期,那么該遺囑就是有效的,即使該遺囑沒有經過公證由公證人。
對于書面遺囑、印刷遺囑和其他形式的遺囑也是如此。公證人的公證從來都不是這些遺囑有效的必要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