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
前言
在當今社會,同居已成為一種常見的戀愛關系形式。然而,無證同居可能會帶來一些潛在的風險,其中最常見的就是財產糾紛。本文就以無結婚證同居引發(fā)的財產糾紛為話題進行探討。
案件簡介
案例來源:陜10民中XXX
郝女士與盧老師于2018年經人介紹相識并確立戀愛關系。按照當?shù)亓曀祝?020年3月,盧老師送給付浩女士元見面禮,并給付浩女士親屬4000元。2020年11月,盧老師送給郝女士10.8萬元的禮物,以及衣服、化妝品4000元的折扣。郝女士向盧老師返還了禮物和嫁妝,共計5.3萬元。2020年12月,郝女士和盧老師舉行了婚禮,但盧老師以有事為由遲遲沒有給郝女士領證。2021年11月,盧先生父母出資為盧先生在某縣購買了一套商品房。兩人同居期間,郝女士外出打工,通過微信轉賬及相關票據(jù)等方式,向盧老師及其家人共計支付了.3元。
但一審判決僅認可了盧老師的聘禮,并未認可郝女士作為回禮返還給盧老師的財產,也沒有認可同居期間支付給盧老師的錢款。一審判決并未涉及郝女士與盧老師的同居關系。案件判決后,郝女士是留還是走,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jù)。一審判決對同居期間購買的某縣商品房沒有進行分割。郝女士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案件處理不公。請求某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支持郝女士的上訴請求。
盧先生辯稱,一審判決返還部分彩禮金額過小,對郝女士有利。盧先生原本打算上訴,但由于時間延誤,他無法在上訴期限內提出上訴,只好承認一審判決。郝女士要求分割的房產是郝女士離開后陸先生購買的。與郝女士無關,無權要求分割。請求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最終,二審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爭議焦點
本案二審爭議焦點為:1、認定本案為婚姻契約財產糾紛是否正確;2、一審判決郝女士返還元彩禮是否正確;3、郝女士是否有權分割涉案房屋。
澤西的聲明
北京市澤西律師事務所認為,本案系婚姻合同財產糾紛。
1、將本案定性為婚姻契約財產糾紛是否正確?
本案中,盧先生提起訴訟,要求返還彩禮。本案系男女雙方因婚約而發(fā)生的彩禮返還糾紛。這并不是郝女士主張的同居關系糾紛。《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guī)定》中的同居關系糾紛有兩類。一是同居關系中的財產分割糾紛,二是同居關系中的子女撫養(yǎng)權糾紛。盧老師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是基于彩禮等的糾紛,顯然不是同居關系糾紛。郝女士請求解除同居關系,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范圍。
2、一審判決郝女士返還元彩禮是否正確?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條第五條規(guī)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海關規(guī)定繳納的聘禮的,人民法院認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雙方當事人均未辦妥的婚姻登記程序。本案中,郝女士與盧老師簽訂了婚姻契約。盧老師按照慣例向郝女士支付了見面禮金元、聘禮元,并給予服裝化妝品優(yōu)惠元。郝女士回贈了2000元的禮物。雙方對上述事實均無異議,確定聘禮總額為元。盧老師給女方隨行親屬4000元,女方主要親屬衣服折扣8000元,離婚費4000元,這些都不算是彩禮。郝女士提出將5.3萬元的禮物退還給盧老師。由于她沒有提供證據(jù)證明,且郝女士只認可了2000元的回禮,因此該女子的主張未被認可。兩人在婚禮后同居,但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因此,盧先生要求返還彩禮的訴訟應予支持。一審判決酌情返還彩禮元,判決正確。
3、郝女士是否有權分割涉案房屋。
郝女士要求分割她與盧老師同住時購買的房子。經審查發(fā)現(xiàn),涉案房屋雖然是兩人同居時購買的,但并非夫妻關系,且該房屋是盧先生父母出資并償還抵押貸款的。郝女士沒有出資,所以該房子是盧先生個人家庭的共同財產。郝女士對該房屋沒有產權,無權分割。
澤熙提醒
無結婚證同居可能會引發(fā)財產糾紛,但通過了解相關法律法規(guī),簽訂同居協(xié)議,共同管理財產,合理分割財產,這些糾紛是可以有效減少和解決的。同居期間,雙方應注意維護彼此的權益,以建立穩(wěn)定、和諧的同居關系。若出現(xiàn)矛盾糾紛,應及時溝通處理,避免事態(tài)擴大、惡化。同時,我們也呼吁大家樹立正確的婚姻觀、愛情觀、家庭觀,尊重彼此的權利和尊嚴,共同創(chuàng)造美好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