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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所有人對其擁有所有權的財產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受益和處分的權利,在傳統民法理論中被稱為所有權的“權力”。具體內容是:
1.占有。
占有是對財產的實際占有或控制。比如,陳群律師就住在他家;張老師把手機放進公文包里。
占有是財產所有者直接行使所有權。
所有者的占有受法律保護,不得非法侵犯。
2.使用。
使用是指權利主體為了最大限度地發揮財產的使用價值而對財產進行使用。
例如,陳群律師住在自己的房子里;張老師用的是自己的手機。
所有者通常擁有財產是為了使用它。
3.收入。
收入是通過占有和使用財產而獲得的經濟利益。
使用物品并從中受益是擁有物品的目的之一。
收益通常與使用相關,但收益也可能來自財產的處置。
收入還包括利息。
利息分為自然利息和法定利息。
羊生小羊、雞下蛋、馬生子、果樹結果,都是天然的果實;
存款利息和出租房屋賺取的租金均為法定利息。
4、懲罰。
處置是對業主財產的最終事實上或合法的處置。
例如,如果你做飯并吃掉食物,這就是事實上的懲罰。主人吃了食物,導致食物作為一個物體被“消滅”;
如果將熟食作為外賣出售,則屬于法律制裁。店主通過建立銷售關系出售了餐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