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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條款
《民法典》500條
法律變更說明
締約過失責任是當事人違反合同約定義務,依法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當當事人為訂立合同而進行接觸和談判時,就從普通關系進入了特殊關系,彼此之間建立了特殊的信任關系。雖然內容不構成付費義務,但基于誠信原則,協同合作仍然產生。通知、照顧、保護、忠誠等附帶義務的性質和強度超出了一般侵權法中的注意義務,更接近于合同關系。《民法典》第五百條沿用了原《合同法》第四十二條關于締約過失責任的規定,僅對個別表述進行了部分調整,實質內容不變。
法信·裁判規則
1、股權轉讓方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未按照約定履行報批義務的,可視為存在過失,須賠償給善意交易對方造成的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深圳市寶邦投資發展有限公司與鞍山市財政局股權轉讓糾紛案
【案例要點】1.合同生效的基本條件是獲得批準。負有報批義務的當事人未履行報批義務的,應當承擔過失責任。2.過失締約人以善意相對人喪失交易機會為代價獲取利益,善意相對人向過失締約人請求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3.除直接損失外,過失方還應當賠償善意交易對方失去交易機會等間接損失。間接損失數額應當綜合考慮過失方的過錯程度和所獲得的利益、善意相對人的成本和支出以及預期利益等因素確定。
案號:(2016)高民終802號
原審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7年第12期(共254期)
2、用人單位發出聘用通知后無正當理由取消聘用的,應當承擔承包過失造成的損失。——張女士訴某公司承包過失責任糾紛案
【案件要旨】用人單位出具的聘用通知書足以認定雙方已就建立勞動關系的愿望達成一致。勞動者有理由相信用人單位將與其建立勞動關系,從而辭去原工作崗位。現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取消聘用工作。招聘違反誠信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承包過失損害賠償責任。
原審法院: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
案例來源:《人民法院報》2023年5月25日第3版
3、出租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給承租人的預期利益造成損失。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按照各自的過錯比例承擔過失責任。——蘭、張訴湖南嘉茂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合同過失責任糾紛案件
【案件要點】出租人在訂立合同時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給承租人的預期利益造成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同時,承租人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商業活動中應當認真審查涉及其個人利益的合同事項。但其在不清楚相關合同內容的情況下與出租人簽訂了合同,導致其自身收入減少。這其中也存在一定程度的過錯,出租人和承租人應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承擔責任。
案號:(2022)湘02民終2551號
原審法院:湖南省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例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發布日期:2023年2月26日
4、開發商在銷售房屋時,明知道路建設項目尚未核準,仍大力推進道路規劃,違反簽約前如實告知、誠信義務,應承擔承包過失責任——馮某某訴湛江銀都房地產有限公司承包過失責任糾紛案
【案例摘要】開發商在銷售房屋時,明知道路建設項目尚未獲批,卻大力宣傳道路規劃及道路建成后的交通便利性。雖然開發商對道路規劃的說明和承諾不屬于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一部分,但上述行為在判斷涉案房屋的居住環境、交通便利等綜合指標時,難免會對購房者造成一定的誤導。這也會對買方決定是否簽訂銷售合同產生一定的影響。影響。開發商的行為明顯違反了合同前如實告知、誠實信用的義務,導致購房者失去信任和利益,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案號:(2023)粵0803民字85號
原審法院:廣東省湛江市霞山區人民法院
案例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發布日期:2023年2月8日
5、承包過失責任的賠償范圍以當事人的信賴利益為限,不得超過合同履行的利益。——孫某訴國美電器有限公司承包過失責任糾紛案
[案例要旨]合同過失責任的賠償范圍僅限于當事人的信賴利益,信賴利益的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當事人的締約過錯責任不超過合同履行的利益。
案號:(2022)京03民終號
原審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案例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發布日期:2022年12月16日
6、受讓方在簽訂轉讓協議后未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定金,致使合同未能生效,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陳某某訴盧某某、方某某承包過失責任糾紛案
[案例要旨]已經成立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具有正式的約束力,即合同當事人應當履行合同中的相應義務,以使合同生效。受讓方在轉讓協議簽訂后未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定金,導致合同未能生效。其明顯存在過錯,嚴重違背合同精神,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受讓人因承包過失給受讓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責任。應當予以補償。
案號:(2022)民07民終722號
原審法院:福建省南平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例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發布日期:2022年10月20日
法鑫·司法視角
一、締約過失責任的含義和情形
締約過失責任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給對方造成損失的賠償責任。合同過失責任是一種基于誠實信用原則的民事責任。誠實信用原則貫穿于合同交易的各個環節。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進行協商和談判時也必須遵守誠實信用原則。雙方有義務互相協助、關心、保護,并通報重要情況。此階段,合同尚未成立,但一方在談判、交涉過程中已對另一方的行為產生了合理依賴。如果一方在現階段有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例如隱瞞重要事實和情況,給對方的信任和利益造成損害,則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根據本條規定(《民法典》第五百條,下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當事人應當承擔承包過失責任:
一是打著簽訂合同的幌子惡意進行談判。
是指與對方訂立合同根本沒有目的,與對方的談判只是借口,以損害對方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為目的。例如,A知道B打算轉讓餐廳,但A并不想購買該餐廳,而是為了防止B將餐廳出售給競爭對手C,他假裝與B進行了長時間的談判。當C購買時另一家餐廳,A中斷了談判,導致B以低于C出價的價格轉讓餐廳。
二是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信息。
這也是合同訂立過程中典型的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根據誠實信用原則的要求,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義務披露相關重要事實和情況。一方故意隱瞞重要事實和情況,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過失責任。
三是其他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當事人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進行協商。有時談判會成功,有時則不成功。談判中途停止很正常。但當事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要求的相互協助、照顧、保護、通知等義務,實施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締約過失的責任。例如,A向B承諾,如果B努力積累經驗并準備投資15萬美元,他將授予B獨占許可。在接下來的兩年里,B為簽訂獨占許可合同做了大量的工作,并且始終堅信自己會獲得A的獨占許可。當簽訂合同的所有準備工作就緒后,A通知B必須投入更多資金。B拒絕這一請求,同時B有權要求A賠償其準備簽訂合同所發生的費用。
合同訂立過程中,雙方基于對對方的信任,為合同的成立做了一些前期準備工作。對方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損害了當事人的信任利益,應當予以賠償。締約過失的賠償范圍僅限于受害人信賴利益的損失,包括談判費用等直接利益的減少,也包括受害人喪失訂立合同機會的損失與第三方。具體損失數額根據案件實際情況計算,但不得超過合同履行的利益,即合同成立并履行后所獲得的利益。
(摘自石宏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釋解與適用·合同編》(第一卷),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72~73頁。)
二、合同過失責任的構成要件學術界對于合同過失責任的構成要件存在不同看法。有所謂二元說、三元說、四元說、五元說,各元說的內容也有差異。在審判實踐中,“四要件”是主流觀點。一般認為,合同過失責任的確立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一)發包人在發包過程中違反先期義務的;
(二)合同對方當事人遭受損害的;
(三)違反先合同義務與損害有因果關系的;
(四)一方違反約定義務有過錯的。1
該規定比較全面地體現了這四個要素。“訂立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是要件一的內容,“給對方造成損失”是要件二、三的內容,“冒充”“惡意”訂立合同談判、“故意隱瞞”、訂立合同均涉及重要事實或提供虛假信息或其他“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體現過錯要求。締約過錯責任制度的核心在于締約人在締約過程中違反先期義務。因此,判斷承包過失是否成立的關鍵是判斷承包人在承包過程中是否違反了先合同義務。2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實施領導小組匯編:《中國民法典適用大全(合同卷)》(1)》,人民法院出版社2022年版,第341頁)
三、合同過失責任的賠償范圍
合同過失責任是行為人對另一方損失信托利益所承擔的責任。對于信賴權益的補償是否僅限于履約權益,存在不同觀點。
1.理論上,有一種觀點認為信托利益損害可分為遭受損害和利益損失。
遭受的損失可能包括:因簽訂合同而合理產生的運輸費、鑒定費、咨詢費、勘察設計費、利息等。利潤損失主要是指失去與第三方簽訂另一份合同的機會而造成的損失。一般情況下,信賴利益小于業績利益,因此信賴利益的補償一般應限于業績利益。但因違反保護義務而給相對人人身、財產固有利益造成損害,且損害程度可能遠遠超過履約利益的,不在此限。3根據這一觀點,如果一方在承包過程中獲知對方的商業秘密并故意泄露或不當使用,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可能完全超過對方的履約利益。損失。
2、在審判實踐中,《民商審判會議紀要》第三十二條規定,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者撤銷時,當事人因締約過失承擔的責任,不得超過合同履行帶來的利益。
該規定的解釋更加明確:
(1)信賴權益損失僅限于直接損失。一般來說,不包括失去機會等間接損失。否則,信托利益的損失可能是無限的,并會過度增加當事人的責任。
(二)不能參照合同約定確定信賴權益的范圍。
(3)信賴利益不得超過履約利益。
(4)信賴利益的損失是財產損失,不包括人身傷害或精神傷害。當事人在承包過程中遭受人身、精神損害的,應當按照侵權責任法的有關規定提出請求,不能以承包過失責任為由提出請求。4
合同過失責任人的賠償范圍以違反合同前義務與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為限。因果關系有多種形式,如一因一果、一因多果、多因一果、多因多果等。在多因一果、多因多果的情況下,應根據具體情況區分原因的強弱。為了確定行為人相應的民事責任,合同過錯責任的確定也必須與其因果力的大小成正比。以王某與公交公司合同過失責任糾紛為例。王某上車時摔倒,公交車司機駕車逃逸。王某隨后死亡,雙方因責任糾紛發生糾紛。法院查明,王某已77歲多,患有嚴重腎病。他身體虛弱,上車時車已經停了。據此,確定其垂直墜落地面的原因是其自身過錯。因此,王某應對自己的死亡承擔主要責任,即85%的責任。具有法定合同前保護和救助義務的公交車司機在王某倒地后駕車逃離現場,導致王某失去了獲救的可能性和最佳機會。他違反了合同前義務并犯有合同過失。他對王某的死亡有過錯,應承擔15%的責任。本案中,王某的死亡是雙方共同造成的。這是多種原因和一種結果。法院合理確定了雙方責任比例,值得肯定。除了賠償范圍的限制外,對過失責任人的賠償數額也應受到合理預見規則的限制。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實施領導小組匯編:《中國民法典適用大全(合同卷)》(1)》,人民法院出版社2022年版,第342~343頁)
注:1、參見王闖:《關于締約過失責任的認定及其法律適用——陜西咸陽星云機械有限公司與彩虹集團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締約過失責任糾紛上訴案》,引自杜萬華主編:《合同案件審判指導》,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第42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理解與適用》,人民法院學會出版2011年版,第130頁。
2、參見王闖:《關于締約過失責任的認定及其法律適用——陜西咸陽星云機械有限公司與彩虹集團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締約過失責任糾紛上訴案》,引自杜萬華主編:《合同案件審判指導》,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第42頁。
3.參見韓世元:《合同法總論》(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第185~186頁。
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二庭編:《〈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理解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版,第260-261頁。
來源:法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