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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蔡子忠
對于刑事指控,刑事辯護包括無罪辯護和有罪辯護;有罪辯護包括指控辯護和量刑辯護,其中量刑辯護較多。
筆者認為,律師量刑辯護可以追溯到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尤其是現在起訴階段,認罪認罰適用率已達到90%以上。當被告人認罪時,辯護律師作用的最大體現就是量刑辯護。量刑辯護首先體現的是量刑協商。在犯罪事實不存在爭議的情況下,律師就量刑問題向檢察官提供辯護意見,積極尋求檢察官的認可,促使檢察官將律師的量刑意見反映在檢察官的決定中。量刑建議中,這是被告人簽署有罪認罰書的前提。
如果公訴人不接受律師的量刑意見,辯方和辯護人就量刑問題無法達成一致怎么辦?當檢察官的量刑建議不當時,辯護律師是否仍建議被告人簽署認罪認罰協議并接受處罰?顯然這有悖律師職業道德,對被告人也不公平;如果不簽署認罪認罰書,相當一部分被告人會承受巨大的精神心理壓力,害怕檢察官的打擊報復,受到嚴懲。這是現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存在的問題之一。被告人違背自己的意愿認罪并簽署具結書,違反了自愿認罪認罰的原則。
解決上述問題的辦法是,在賦予檢察官提出量刑建議的權利的同時,也應賦予辯護律師提出量刑建議的權利。
這分為三個層次:
第一種是辯方雙方就量刑問題達成一致,被告人也承認并簽署認罪協議和處罰協議的案件。除非法院經審理后認定被告人無罪,否則法院一般應采納認罪協議中的量刑建議并作出定罪。量刑判決。
其次,如果辯方與辯護人就量刑問題無法達成一致,且被告人認罪的,辯方與辯護人分別向法院提出量刑建議。法院應發揮中介裁判作用,聽取辯護雙方的意見。根據審判情況,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作出定罪量刑決定。
第三,如果辯方與辯護人就量刑問題無法達成一致,公訴人認為不宜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如果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辯護律師應建議建議法院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并建議量刑建議,如果律師的量刑建議適當,法院也應采納,對被告人從寬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