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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是指勞動關系當事人之間因勞動權利和義務差異而引起的糾紛。勞動爭議是現實中比較常見的爭議。當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時,勞動者應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是打架、罷工、示威更好,還是采取正確的法律途徑維權?在現實生活中,有些人采取了極端的措施,但往往會失敗。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都對工人有更細致的保護。廣大勞動者必須認真學習文化知識和相關法律,學懂法律、懂得運用法律,強化法律觀念,懂得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利益,不斷提高自身素質。一旦發生糾紛,必須及時向工會要求維權。或者聘請律師代表您并尋求法律援助。
如果勞動者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在履行勞動關系過程中受到侵害,可以選擇多種維權途徑。勞動者需要準備必要的材料,以合法的方式維護自己的權益,無論是仲裁、投訴還是訴訟。最常見的是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如果對裁決不服,可以向基層法院提起訴訟。
無論勞動者選擇哪種方式維權,首先需要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系。這是提起勞動爭議的先決條件。證明雙方勞動關系最直接的證據就是勞動合同。
根據《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二條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以參考下列文件:(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者記錄(職工工資發放名冊)、各項繳費項目社會保險費記錄;(2)用人單位向職工發放的《工作許可證》、《服務證明》等身份證明文件;(3)《登記表》和《用人單位填寫的《招聘登記表》及其他招聘記錄;(四)考勤記錄;(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其中,用人單位對第(一)、(三)、(四)項的相關文件負有舉證責任。因此,員工可以提供上述材料來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系。
其次,勞動者可以根據自己的仲裁請求提供相應的證據。例如,在拖欠工資糾紛中,勞動者可以提供雙方約定的工資標準材料以及用人單位未足額支付工資的證據。在年休假糾紛中,勞動者可以提供用人單位有關年休假使用的規章制度以及未休年休假的證據等。
按照“誰主張、誰提供證據”的原則,勞動者的主張需要提供相應的證據。但有證據表明用人單位保存有相關證據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