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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2020年11月,張某與郝某因借款糾紛發生矛盾。張某一怒之下,用椅子打傷了郝某。經醫院檢查,郝先生第一腰椎橫突骨折。經公安機關審查終結,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張某,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張和郝都出身于相對貧困的家庭,請不起律師。他們能保衛自己嗎?
【法律分析】
法律賦予公民平等的辯護權利,犯罪嫌疑人在刑事案件中可以為自己辯護。但在司法實踐中,刑事案件的審理過程相對復雜,當事人對訴訟程序的不熟悉可能會妨礙當事人正常參與刑事訴訟。辯護律師熟悉法律,能夠熟練運用法律。如果委托人委托辯護律師,維權過程可能會更順利。
本案中,張某打傷郝某,已構成故意傷害罪。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事實上,人民檢察院作為公訴人,代表被害人郝某行使訴訟權利,而完全不懂法律的張某顯然處于不利地位。無論案件的實際情況如何,就訴訟程序而言,似乎都很難做到公平、平等。因此,張某應委托專業律師代理案件,盡可能保障其辯護權。
[法律鏈接]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外,還可以委托一名或者兩人作為辯護人。下列人員可以被指定為辯護人:
(一)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屬、朋友;
因犯罪被執行死刑或者被依法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資格的人員,不得擔任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