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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曾經付過錢讓別人為你做某事嗎?當然,我們所做的事情是非法的或者不合法的。如果這是合法的事情,那就不是我們談論的薪水。如果事情沒有完成,我可以拿回錢嗎?有些人比較講究,如果事情沒有完成,就退回全部或部分錢。有些人無論事情做成與否,一分錢都不會退還。
今天我想跟大家分享一個案例??赐赀@個案例,你就會考慮以后是否應該花錢請人去做事。張三得知李四可以申請保障房,就讓李四幫他申請。李四收取了張三14萬元的福利費,然后帶著張三與開發商簽訂了銷售合同。后來因為開發商的問題,房子一直沒有交付。所以張三想拿回給李四的14萬元。李斯說,我的義務已經盡了。我所做的就是牽線搭橋。您已經與開發商簽訂了合同。至于開發商能否把房子交給你,那不是我的決定。李斯說的似乎有道理。但問題是張三和李四委托代理人申請保障性住房的協議是否有效。張三肯定知道自己不符合申請保障房的條件,李四主觀上也肯定知道。所以張三肯定也知道李四是打算通過耶魯子來處理這件事。因此,該協議應當無效。
從原告在起訴時選擇的訴由也可以看出,這就是所謂的“不當得利”?!安划數美笔侵笡]有合法、約定的理由獲取利益,致使對方財產受到損害。因此,原告知道其招攬行為是非法的。如果合同無效,原物返還,李四就應該退還張三的14萬元。但雙方實際上都是在做違法的事情,而且雙方都表示這14萬元是人情費。“疏通費”的法定名稱是什么?我覺得叫“偷來的錢”更合適。這筆錢應該由法院沒收,但目前民事訴訟法中沒有關于沒收這筆錢的規定。
我們來看看法院是如何認定的: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教育當事人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維護社會經濟秩序。根據法院審查及原告、被告提交的證據可以看出,本案中,原告為了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而找到被告經營房屋,并向被告支付中介費14萬元。原告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具備購買經濟適用房的資格,但其向被告支付了14萬元的福利金,讓被告購買了經濟適用房。原告的行為顯然屬于非法請求。即使原告具備購買保障性住房的資格,也應依法依規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請,而不是尋求幫助。這種行為違反公序良俗,擾亂保障性住房的正常管理秩序。該活動形成的民事法律行為違法,不應受到我國民事法律的保護。因此,應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我認為金水法院的判決非常好。有些人總是抱有機會主義心態,不習慣遵守規則。我總是想插隊走捷徑。那么這個判斷就有一個非常好的矯正作用。如果你想花點錢,用不正當手段辦事,你可以辦到,但辦不成事,法院不會幫你拿錢,法律也不會保護你。花錢做事,風險自擔。消滅這種不正之風,讓我們整個社會朝著健康有序的方向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