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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1日新聞發布會(張孫曉宇金芳芳)近日,市民王某與某物業公司共同向煙臺市勞動仲裁院提供調解協議,申請仲裁審查。協議內容為,公司于2018年7月確認,自2022年6月起與王某存在勞動關系。對此,煙臺勞動仲裁院表示,雙方簽署的調解協議不屬于仲裁范圍經審查,確認勞動關系糾紛未予調解。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七十四條規定,經調解組織達成調解協議的,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共同向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審查申請。第七十五條規定,仲裁委員會收到當事人的仲裁復核申請后,應當及時決定是否受理。但是,有本條第二款規定情形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當事人提出的仲裁審查申請。第一項為“勞動關系確認”三項。根據前述規定,王某與物業公司達成的確認勞動關系的調解協議不屬于仲裁審查范圍。
勞動關系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勞動過程中形成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它具有個人屬性。經確認,勞動關系糾紛本質上是一場“確認身份關系”的訴訟,不具備調解的法律依據。處理這個的原則在民事訴訟領域已經有所體現?!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四十三條明確規定,涉及婚姻等身份關系確認的案件以及其他因案件性質無法調解的案件,不得調解。確認勞動關系的訴訟雖然不涉及支付內容,但與許多基本勞動權益密切相關。如果允許此類糾紛調解,就會存在當事人通過虛假自信、虛構勞動關系謀取不當利益的法律風險。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應當在用工時就建立勞動關系達成共識。雙方在過去一定時期內是否確實存在勞動關系,應當是客觀事實,不能通過任何方式改變?!焙罄m談判?!睙熍_市勞動仲裁提醒: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依法建立勞動關系,及時訂立勞動合同,規范用工程序,充分行使和履行勞動合同中的各項權利和義務,共同維護勞動合同法的穩定和穩定。勞動關系和諧。
責任編輯:劉琳
審稿人:高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