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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什么是認罪認罰?
當刑事案件進入審查起訴階段,無論你在押還是在取保候審過程中,檢察院傳喚你時,都會向你出具犯罪嫌疑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以及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通知書并接受懲罰。您面臨是否簽署文件的問題。認罪并接受懲罰。我應該簽字嗎?這個認罪和處罰是什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自愿認罪并同意量刑建議和程序適用的,應當在辯護人、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簽署認罪認罰書。
第一百七十四條是刑事訴訟法第三章公訴中的一條,是指犯罪嫌疑人在檢察階段簽署有罪認罰書。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頒布的第《關于在部分地區開展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工作的辦法》號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無異議。對涉嫌犯罪事實,并同意量刑的,建議對簽署擔保書的人,可依法從寬處理。
該規定將簽署保函作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否獲得寬大處理的必要條件之一。其主要目的是保證犯罪嫌疑人自愿認罪、接受處罰。這時候,保函就起到了保證的作用。通過簽署擔保書,重申人表示愿意認罪并自愿接受處罰。這一規定既給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的機會,又保證了認罪人是自愿的。
認罪協議包含以下內容。
根據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簽署認罪認罰書。
《認罪認罰書》是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涉嫌犯罪事實沒有異議,愿意接受處罰的法律文書。根據本款規定,簽署認罪認罰書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首先,它包括自愿性。犯罪嫌疑人必須自愿認罪。認罪認罰制度以犯罪嫌疑人的自愿性質為基礎。自愿認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自愿接受法院的指控。審判中,這些意思表示均屬自愿,并非出于脅迫等因素。
其次,包括同意量刑建議
犯罪嫌疑人同意適用量刑建議和程序。這里的“量刑建議”,是指人民檢察院在刑事訴訟中根據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向法院提出對犯罪嫌疑人應當量刑的意見和建議。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以及是否適用等提出量刑建議。同時,第201條還規定,人民法院對認罪認罰案件依法作出判決時,除法律規定的五種情形外,一般應當采納指控罪名和量刑建議。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認為量刑建議明顯不當,或者被告人、辯護人對量刑建議有異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調整量刑建議;人民檢察院不調整量刑建議或者調整量刑建議仍明顯不當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
適用哪些項目?第174條還規定納入程序適用
“適用程序”一般是指適用簡易程序或簡易程序。不宜適用簡易程序或簡易程序的,應當適用普通程序。犯罪嫌疑人同意人民檢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議,適用速裁程序、簡易程序等程序的,方可簽署擔保書。
司法實踐中,完整的認罪認罰分上、下兩頁。上層傳單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一)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信息,包括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等;
(二)權利告知條款,即告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制度的有關規定,保證犯罪嫌疑人自愿認罪、同意量刑建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基礎上了解并能夠了解自己的訴訟權利。決定。
(三)認罪認罰的內容,即陳述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具體犯罪事實、檢察機關接受的具體量刑建議以及案件適用的程序種類等。
(4)自愿簽署聲明。即犯罪嫌疑人聲明已閱讀并理解供述書的全部內容,簽署供述書的行為是自愿的。如果我知情且自愿地簽字,并且沒有受到任何暴力、威脅或任何其他形式的非法影響,也沒有受到任何可能損害我的理解和判斷力的毒品、毒品或酒精物質的影響,我表示我的肯定。書中內容真實、準確、完整。
(5)律師陳述。需要律師簽名。即律師必須明確犯罪嫌疑人自愿簽署擔保書。
(6)簽名。犯罪嫌疑人與律師確認保函相關內容并簽字,辦案機構將其退回案卷。下鏈接確認犯罪嫌疑人已自愿認罪,辦案單位已收到認罪書,由辦案人員確認并簽字后,作為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證明。
為什么簽署擔保文件時需要律師在場?
為保證擔保書簽署的真實性、合法性,《辦法》進一步規定,犯罪嫌疑人自愿認罪、同意量刑建議和適用程序的,應當在犯罪嫌疑人在場的情況下簽署擔保書。辯護人或值班律師。還規定,不適用認罪認罰制度的情形。
認罪認罰制度中律師的參與至關重要。一方面,律師可以向犯罪嫌疑人介紹相關刑事政策和法律規定,讓其了解相關法律責任規定,解釋相關法律程序,告知其各項訴訟權利。等,使犯罪嫌疑人了解選擇認罪認罰的利弊,認識認罪認罰的性質和法律后果,做出正確的選擇;另一方面,簽署擔保書時有律師在場,可以保證辦案活動依法開展,避免辦案人員給犯罪嫌疑人帶來不必要的壓力,保證犯罪嫌疑人認罪的自愿和接受處罰,從而維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司法公正。
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犯罪嫌疑人應當在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簽署認罪認罰書。這里的“辯護人”既包括律師,也包括犯罪嫌疑人委托為自己辯護的其他人員。
“值班律師”,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法律援助機構可以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場所派駐值班律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指定辯護人,法律援助機構也沒有指派律師為其辯護的,值班律師應當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詢,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并提供案件辦理及其他法律援助意見。
根據該規定,值班律師是指按照法律規定安排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場所輪班值班,為沒有辯護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無償法律幫助的律師。值班律師的工作方式可以多元化。他們可以到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場所值班,也可以通過電話、網絡等方式值班。他們可以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幫助,也可以通過電話、視頻等方式提供法律幫助。通過其他方式提供法律幫助,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場所應當為值班律師的工作提供便利條件。
為了保證犯罪嫌疑人簽訂認罪認罰協議的自愿、真實、合法,法律規定,在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與犯罪嫌疑人簽訂認罪認罰協議時,犯罪嫌疑人的辯護人必須到場。認罪和處罰協議。犯罪嫌疑人沒有辯護人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為其配備一名值班律師,值班律師將見證簽署擔保書并簽字確認的整個過程。
這里值得注意的是,辯護律師如果不審案、不會見案件,就無法了解案件的整體情況。因此,建議您委托了解案件情況的律師來見證擔保文件。所以這體現了辯護律師的重要性。律師在檢察階段的辯護意見也會對檢察院對案件的定性和量刑產生影響。值班律師不能這樣做。
最后告訴大家,有哪些情況是不應該在認罪認罰書上簽字的呢?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簽認罪認罰書: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聾、啞或者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辯護人對未成年人的認罪和處罰有異議的;
(三)其他不需要簽署認罪悔罪書和刑罰的情形。
無需簽署認罪認罰書。有兩點值得注意:一、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辯護人對未成年人的認罪和處罰有異議的。
因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簽署擔保書時應當有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在場。如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愿意簽署擔保書,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也同意簽署擔保書,則應當簽署擔保書。但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辯護人對未成年人認罪認罰有異議的,可以不簽署具結書。未成年人本人同意認罪認罰的,即使不簽署結罪書,仍可以認罪認罰。寬大。
一、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犯罪嫌疑人無需簽署認罪認罰書,但并不意味著不能適用從寬原則。簽署《認罪認罰書》是犯罪嫌疑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并愿意接受法律制裁的意思表示。因特殊原因無法在供述書上簽字的,犯罪嫌疑人自愿認罪并接受處罰的,雖未在供述書上簽字,仍可依法從寬處理。
以上是認罪認罰協議的相關規定。我們可以理解,這封確認書是檢察院向法院出具的。法院的判決與認罪協議中的量刑或認罪協議中的量刑基本相同。量刑范圍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