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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歲的被告榮和65歲的譚協雙假借聯合國總部將遷至安的謠言,成立了安建設管理有限公司.榮為董事長,負責公司的全面事務。譚協雙冒充國家部委退休領導,擔任公司接待主任。
榮自稱以佛的名義虛構解凍民族資產、聯合國搬遷等大型項目,詐騙鄧等10余人人民幣78萬余元。2020年7月31日,陜西省Xi市新城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
被告人榮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被告人譚協雙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判決后,各被告人均未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這起詐騙案原本打著解凍民族資產的旗號。編造騙局,通過眾籌找到散落在民間的相關票據,繳納巨額國家資產后給予分紅或獎勵,騙取他人財物。從那以后,
在解凍民族資產這一傳統騙局的基礎上,安聯合國搬遷詐騙案主犯榮,創造和發展了許多利國利民的大型項目,不斷吸引發展追隨者,并在獲得信任后編造各種理由騙取資金。
2013年8月12日,只有初中學歷的榮成立了世界貨幣集團有限公司,從事解凍國有資產的相關工作。2018年11月5日,榮等人在Xi注冊成立了安建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租用Xi新城東街信托大廈7樓西大廳作為辦公場所。榮為董事長,負責公司的全面事務。被告人譚謝雙某冒充國家部委退休人員,擔任公司接待處主任。
榮德姬聲稱自己是如來佛和XXX的轉世。
虛構尋找民族資產、聯合國遷址工程、河西走廊9億畝土地開發工程、興農強農工程、普渡大運河工程、全民免費醫療工程、全民免費教育工程、萬匯中心工程、飛機工程、消防建設工程等大型工程。
譚協雙冒充國家部委退休領導,騙取員工張某等人信任,并以公司資金周轉、借水還油等名義騙取鄧某3萬元、肖某9.9萬元、張某6萬元、李某等人錢財。在審判過程中,主犯榮德姬和譚協雙進行了自我辯護,該款項由該公司員工自愿支付。
全部用于公司經營,不存在欺詐的主客觀行為,不構成欺詐。
當前位置被騙的肖的經歷更不尋常。2018年3月,榮德姬表示近期資金周轉不開。首先,他問她借一些錢。到時候她會借水還油,三倍本錢還。她給榮轉了2萬元。
這是她第一次向榮借錢。后來,她斷斷續續地向榮借款多次,共計9.9萬元。2018年10月底,榮說要在安成立公司,肖隨父親來到安。公司成立后,
榮任命她為行政人事部主管,因為她以前曾出資,所以她也是公司的股東。公司從成立到案發,沒有盈利項目,一直處于支出狀態。公司的營運資金基本上由員工支付。和肖一樣,投資員工希望在項目成熟后獲得高回報。
涉案公司有五個部門:行政人事部、財務部、工程部、接待部和后勤部。許多人受騙是因為他們相信榮德姬的虛假言論和虛構的蛋糕。被騙的鄧也相信了榮的謊言。有一次,接待處主任譚協雙在會上說,公司現在房租緊張。
他希望每個人都能有效地為公司做出貢獻,并承諾借一次水和油。鄧于2019年5月13日向容賬戶轉賬3萬元。幾乎所有被騙的人都是這樣被騙的。事實上,如果你不為小李所動,
你會發現榮和譚謝開了一張空白支票。
經法院審理查明,2013年8月,容注冊成立世界貨幣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貨幣集團),從事民族資產解凍相關工作。2018年11月5日,榮德姬等人注冊成立涉案公司。
Xi安新城信托大廈部分出租作為辦公場所。
破案后,公安機關查獲假歐元紙幣、法律法規、聯合國總部搬遷項目報告、辦公用品、桌椅、沙發等犯罪工具。從榮的公司和租賃辦公室。幸運的是,受騙者在發現榮德姬被騙后向公安機關報案。
2019年5月15日,被害人鄧某家屬向新城公安分局新城廣場派出所報案,稱鄧某以民族資產解凍為由被騙;同年7月19日,公安新城分局立案偵查;同年8月12日,公安人員抓獲被告人榮和譚謝雙某。
2019年8月12日,公安人員在涉案公司所在地查獲并扣押傳世珍寶印章等假鈔一張、歐元一枚、法令一份、聯合國總部搬遷項目報告一份等文件、物品一批。
受騙者張某的情況更為離奇。據她介紹,2013年10月在北京找工作時,她應聘了一家貨幣集團的工作。這家公司在香港注冊,但在北京工作時,法人是榮,公司有20多人。在張看來,榮經常帶人到全國各地出差。
找中介和所謂民族資產有聯系的老人。她的主要工作是負責榮的后勤保障工作,如訂機票、酒店等。2014年前后,張藝謀和榮德姬發展成為男女朋友。2018年11月,涉案公司在Xi成立時,
榮請她去涉事公司,主要負責財務工作。
法院認為,自2013年銀根集團成立以來,榮德姬一直從事與“解凍民族資產”有關的事務,無論是公司運營還是個人生活開支都需要大量資金支持。
榮在自己和公司沒有任何經營收入的情況下,以項目成功后的高額回報為誘餌,向公司員工承諾“借一還三”和“借水還油”,誘騙公司員工投資其中以維持詐騙和個人消費。因此,
容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觀目的。
此外,榮德姬通過捏造事實和隱瞞真相實施欺詐。自從榮從事欺詐活動以來,他一直以“大天尊”和“三界大師”的名義神化自己,不斷獲得公司員工的信任和服從。
然后,發明了大量違反常識的項目,如“聯合國遷至Xi安”,使陷入騙局的公司員工看到了獲得高額回報的可能性。在這種情況下,榮德姬以“借款”的名義行騙。本案的特點是榮詐騙的對象都是其公司的員工。
而且已經詐騙了78萬余元,屬于犯罪。
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二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號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的規定,
法院判決被告人榮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譚協雙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宣判后,各被告人均不上訴,該案已發生法律效力。
“對于這類詐騙案件,好心人要提高警惕,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豐邦的刑事辯護律師指出,榮德姬和譚協雙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大型項目,以高額回報為誘餌騙取受害人的財物。
他們的行為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6條規定的詐騙罪。其中,榮的詐騙數額特別巨大,而被告人譚的詐騙數額巨大。雖然案件已經告一段落,但被騙的錢已經揮霍一空,無法追回。與此同時,
面對這些冠冕堂皇的“大工程”,廣大群眾要擦亮眼睛,明辨是非,不要為了一點小利去迎合騙子的拙劣表演。
“解凍民族資產”詐騙是集返利、傳銷、詐騙于一體的混合犯罪,具有誘惑性和欺騙性。犯罪分子謊稱他們在中華民族歷史上的朝代滅亡后和國民黨打敗臺灣省時在大陸和海外留下了大量財富。
國家現在委托一些非政府組織或企業解凍這些海外“民族資產”,并通過誘騙受害者支付啟動資金、會員注冊費或投資股票來實施詐騙。同時,他們緊跟社會關注熱點,圍繞“解凍民族資產”這一噱頭做文章。
“養老”“扶貧”等虛構投資項目承諾“民族資產”解凍后給予投資發起人巨額回報,不斷騙取錢財,對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造成嚴重危害。在這種情況下,
如何認定被告人“非法占有”的主觀故意和詐騙數額成為本案審理的關鍵問題。
首先,當被告人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行為與占有被害人財物的結果具有因果關系時,可以認定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我國刑法明確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作為犯罪構成。
只有四種罪:集資詐騙罪、貸款詐騙罪、惡意透支信用卡詐騙罪和合同詐騙罪。對于其他持有型財產犯罪,雖然刑法沒有明確規定被告人的主觀心理,但從犯罪構成理論上講,必須具有“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主觀故意。
實踐中,一般通過對被告人客觀行為的推定和判斷來證明被告人的主觀故意。在詐騙案件中,證明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客觀行為的過程,也是證明“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主觀故意的過程。
其次,被告人在騙取財物后,處分財物的行為不影響犯罪數額的認定。封浜刑辯律師實踐中,被告人在獲取財物后,通常會占為己有或用于個人揮霍,但在個別案件中,被告人將財物用于公益事業等非個人事項,
甚至和被害人共同使用。本案被告人將部分所騙財物用于公司經營,部分財物甚至用于和被害人一起租房、吃飯等共同花費,在此情況下,共用的財物是否應從犯罪數額中扣除存在一定爭議。對此,
我們認為被告人處分財物的行為不影響犯罪的成立,亦不影響犯罪數額的認定。
本案在外觀表現上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即行為人以借款的名義實施詐騙行為,且被騙對象多是其公司的員工,行為方式更加隱蔽,但實質上完全符合詐騙罪的構成特征。行為人編造子虛烏有的所謂項目,
致使多名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并處分自己的財產,侵犯了他人的財產權利,且非法獲利數額巨大。人民法院在本案的庭審中,以充分有力的證據還原了事實真相,判決結果定性準確,量刑適當。
雖然本案中的犯罪分子得到了應有的懲罰,但透過具體案件,我們應當深思犯罪背后的深層次原因,并尋求有效的治理之策。封浜刑辯律師談詐騙案件之所以層出不窮,除了犯罪分子的原因,
同被害人自身的因素以及社會治理中存在的某些短板不無關系。本案中,主犯榮德基某只有初中文化程度,其編造的“解凍民族資產”“聯合國將搬遷到西安”等噱頭明顯違背常識,但還是有不少人信以為真,上當受騙,
暴露出貪圖利益和盲從輕信等人性中的弱點。另外,榮德基某自2013年成立公司以來,一直從事所謂“解凍民族資產”的違法犯罪行為,直到2019年本案案發后才得到處理,
說明對企業從成立到運行的監管方面有待進一步加強。
作為常見的一種財產犯罪,詐騙罪的手法不斷變化,花樣經常翻新,但萬變不離其宗,詐騙罪的基本特點就是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式,非法占有他人財物。治理詐騙犯罪,光靠刑事制裁是難以根治的,
應當本著系統治理、綜合治理、源頭治理的原則,從面向公眾進行被害預防教育、規范企業管理、凈化市場環境等方面,多措并舉,綜合施策,方能取得最佳的治理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