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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承租人徐某未按約定支付租金,出具債務承諾書后再次違約。法院以徐某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為由,確認雙方的《店鋪租賃合同》合同已依法終止;責令承租人徐某支付所欠租金及違約金元;承租人徐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騰出涉案店鋪,期滿后繼續按照租賃合同約定支付租金。
2017年5月,原告李某與被告徐某簽訂了一份《店面租賃合同》的合同,同意將涉案商鋪出租給徐某,租金第一年每月6300元,以后增加8元。第二年基于第一年的租金。%,第三年在第二年租金的基礎上增加8%,到期續租;徐某繳納一次性信用保證金元;徐某必須每三個月提前向李某支付租金,且不得拖欠,否則李某有權收回店鋪使用權并終止合同。合同履行過程中,因徐某自2019年11月3日起未按合同約定及時繳納租金,經李某催促,徐某向李某發出《店面欠款承諾書》函,承認拖欠租金并進行清算。賠償損失元。并承諾在2020年底前將其付清。后來,因徐某未能支付租金,雙方陷入訴訟。
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符合合同解除條件的,合同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徐某自2019年11月起未按約定支付原告租金,故已具備解除合同的條件,李某作為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現李某以提起訴訟的方式通知徐某解除合同。當投訴副本送達徐某時,即視為終止通知已送達。因此,本院確認,雙方之間的《店鋪租賃合同》合同于立案之日終止。合同終止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鑒于徐某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未完全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徐某所欠租金自2019年2月3日起至合同終止之日仍應繼續履行。合同。李某請求徐某支付拖欠租金及違約金2.4萬元,徐某也在承諾書中予以確認,法院予以支持。對于休假期限的界定,法院判決涉案店鋪必須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騰出。徐某逾期休假及返還租賃標的的不利后果按照雙方協議確定,應繼續承擔占用房屋期間的費用。
據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宣判后,原被告、被告均表示接受判決并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