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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養孩子的親生父母是可以帶回來的,但是必須滿足一些條件,因為從孩子被領養的那一刻起,就和親生父母沒有親子關系了,所以不能帶回來將要。
1、養父母、親生父母雙方同意;當孩子年滿八歲時,需要征得孩子的同意;
2、如果養父母無力撫養孩子,或者虐待、遺棄孩子,親生父母可以將孩子領回。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條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之前不得解除收養關系,但收養人與送養人同意解除關系的除外。收養子女年滿八周歲的,必須征得其同意。
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或者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收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收養人有權請求終止收養人之間的收養關系。父母和領養的孩子。送養人與收養人不能達成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條養父母與其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被收養的孩子從被收養的那一刻起就與親生父母沒有任何關系,自然沒有撫養義務。同時,被收養的孩子需要贍養養父母,這是他們作為孩子的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父母不履行子女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權向父母請求子女撫養。
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無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權要求成年子女支付贍養費。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條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關于父母與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于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
收養關系成立后,收養子女與其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即消除。
我國法律明確規定,被收養的子女,稱為收養子女,也有繼承養父母遺產的權利,且仍是第一順序繼承人,與親生子女的權利一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繼承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1)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一級繼承人繼承,二級繼承人不繼承;如果沒有一級繼承人,則由二級繼承人繼承。
本節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繼子女。
本條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收養的兄弟姐妹、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