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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律師團隊欺詐刑事責任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2個相關介紹律師團隊欺詐刑事責任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要看具體的情況。就比如說最近鬧得沸沸揚揚的林小青一案。在明知顧問單位是犯罪團伙,在從事違法犯罪行為活動情況下,還毅然接受人家的聘請,為犯罪團伙提供法律顧問服務迫害受害人,應當視為該犯罪團伙的主犯,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林小青的行為和一般律師接受犯罪嫌疑人聘請擔任辯護人不同,他不是為犯罪團伙的行為進行辯護,而是赤裸裸的幫助犯罪團伙實施犯罪行為,作為一名律師來說,不但應該追究她的違法犯罪行為法律責任,還應該加重處罰。
目前林小青律師已經取保候審了,應該很難定罪。這種結果會讓律師們歡呼雀躍,而讓老百姓異常失望!或許我們的法律制度還需要進一步完善。
律師為犯罪分子提供法律服務是否構成共犯?這個問題說得太抽象了!
為犯罪分子提供法律服務的時間?是在準備犯罪時?是在實施犯罪時?是在犯罪實施完畢后?還可以描述出很多不確定的行為狀態!
為犯罪分子提供法律服務的目的也很重要!
本人以為,只有律師在明知當事人為追求犯罪目的而給其實現犯罪目出謀劃策的,才能認定該律師為共犯。
犯罪嫌疑人向律師咨詢什么是搶劫罪?咨詢搶劫罪的量刑區間?能夠認定律師是共犯嗎?
要分清“她”是為“罪犯”服務,還是為犯罪服務;如果只是為“罪犯”服務,那是她的職責,哪怕是罪大惡極的,也應該得到辯護和保護自身權益;如果“她”是為犯罪服務,那她也在犯罪。令我不解的是對方在做套路貸,是大張旗鼓的大范圍的做,是天天在做,你常年法律顧問怎么可能不知道?你不終止委托,就要承擔法律責任。不知詳情,不過多評論。不過如今社會許多律師和訟棍之間只有一紙之隔!而律師涉黑則對社會危害更大!
這個問題可能是最近律師界鬧得沸沸揚揚的青海省某律師被控詐騙、敲詐勒索案的新聞。
刑法中對“共犯”的定義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定性共犯的關鍵就在于“故意”二字,也就是說主觀行,這名律師要明知或應當知道提供法律服務的對象是從事犯罪。
上面新聞提到的青海律師,是因為擔任了某貸款公司的法律顧問,公訴即認為,該律師在簽訂《常年法律顧問合同》之前,就認識到涉案公司在借款中預先扣除利息的不合法行為,就不應該簽訂法律顧問合同。
我本人身為律師,認為這個邏輯有點牽強。如果這么推理,任何違反犯罪的被告人在委托律師時都是可能涉嫌構成犯罪的,那律師豈不是不能接受委托?如果接受了委托為其辯護,那豈不是等于共犯?
排除上述推理,我們法律同仁本身也確實需要有風險意識,因為,小額貸款公司的商業運營模式作為法律人都基本了解,比如,一間小額貸款公司借出款項的目的就是為了套取借款人的財產,那么你還為其設計一系列合同文本,“配合”做出套路,這就說不過去了,有些錢賺還是不賺,得看個人。
應該。律師知法犯法顛倒黑白,良心泯滅,應該得到應有的懲罰,還要罪加一等。中國的律師為了個人利益不為正義感覺很多余,還不如取消這個行業。有他們在專法律空子的多了,犯罪率更是增加,還增加破案難度。
看你這里的騙是怎么定義的。第一種情況:律師夸夸其談,口頭上說找他一定能贏什么的,如果這種大話沒寫進合同,不是很正式的表述,你起訴了法院一般也會判你輸。就如試衣服時,售貨員夸你穿的漂亮,而實際效果不咋地時一樣。
第二種情況,律師已經將夸大情況寫進委托代理合同,此時上述情形成為了合同內容,若是沒做到,當然可以起訴違約。
第三種情況,根本不履行職責,如收了錢不辦事或辦事懈怠造成當事人損失的,也是當然能起訴的。
第四種情況,就是以律師名義騙代理費,這和詐騙犯沒區別,肯定能告啊!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律師團隊欺詐刑事責任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律師團隊欺詐刑事責任的2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