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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讓是指國家在一定期限內將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給土地使用者,使用者向國家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有撥是指土地使用者在支付補償費、安置費等費用后,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無償取得或者無期限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這是行政行為,不是民事行為。劃撥土地使用權時,一般不設定期限,但有一定限制,不得轉讓、出租、抵押。商品房建設用地原則上應當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有償方式取得,嚴格限制以劃撥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撥款必須依法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出讓土地是獨立的產權,使用權人在法定范圍內享有轉讓、出租、抵押等任意處分權。劃撥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權人的權利和義務沒有明確界定。土地使用權人在行使產權時受到所有者的控制或干涉。目前尚不能成為完全意義上的獨立產權。[適用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七條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通過出讓或者劃撥的方式設立。工業、商業、旅游、娛樂、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兩個以上意向使用者的,應當采取招標、拍賣等公開招標方式出讓土地。嚴格限制以劃撥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