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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集資詐騙罪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以詐騙手段非法集資,非法占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或者拘役,并處兩萬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罰款?!碧幨f元以下罰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提出詐騙主觀上需要有“非法占有目的”,那又如何?非法占有目的的認定又如何呢?
2011年1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號文第四條第二款規定:采用欺詐手段非法集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募集資金未用于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用于與募集資金規模明顯不相稱的生產經營活動,導致募集資金無法返還的;
肆意揮霍募集資金,導致資金無法返還的;
攜款潛逃的;
將募集資金用于違法犯罪活動;
逃跑、轉移資金、隱匿財物、逃避返還資金的;
隱匿、毀壞賬戶,或者進行假破產、假破產以避免返還資金的行為;
拒絕說明資金去向,逃避資金返還的;
其他可以認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該規定所列第項至第項明確提及“逃避資金返還”的意圖。雖然第至項沒有明確提及,但筆者認為其含義已包含了需要。存在“逃避資金返還”的意圖。正如浙江高院余衛華法官在第《如何認定詐騙罪的非法占有目的》條中指出的,“認定詐騙案件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僅需要證明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行為,還需要證明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行為,還需要證明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產的行為。”證明被告逃避返還詐騙財物的證據。被告的行為意味著被告為受害人追回被騙財產設置了障礙,使受害人無法通過民事救濟追回被騙財產?!?/p>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集資詐騙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不僅應當是非法占有,還應當具有逃避返還資金的意圖。如果行為人沒有逃避資金返還的意圖,則不能構成集資詐騙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