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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后孩子的監護權問題,雙方在婚姻中都是一個大問題,那么離婚后,孩子的監護權到底歸誰呢?法律是什么?上海監護權變更律師將告訴你關于它的一切。
根據目前我國婚姻法的原則,父母離婚后,子女隨哪方生活,一般企業是以“有利于提高子女心理健康發展成長”為原則來決定。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明確規定:“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教育問題沒有發生一些爭執不能為了達成合作協議時,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自己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實際情況不同判決。”
人民對于法院進行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一個問題,根據《婚姻法》規定及最高國家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頒發的《關于中國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信息處理自己子女撫養這個問題的若干具體實施意見》,應從有利于提高子女身心發展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方面出發,結合我們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實際情況妥善解決。
子女由誰撫養的問題我們應根據自己子女的年齡分兩種不同情況來決定:
一、哺乳期的孩子由母親撫養。
第一條規則:“兩歲以下兒童,一般與母親同住。”.在下列情況之一,母親也可與父親生活在一起:
(1)兒童患有不可治愈的傳染病或其他嚴重疾病,不適合與之生活;
(2)撫養條件不符合撫養義務的,父親要求子女與其同住的;
(3)因其他原因,孩子確實無法與母親共同生活的。
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準許。
二、哺乳期后的子女由誰撫養的問題。
首先我們應由自己父母對于雙方通過協商制度確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企業雙方的情況以及判決。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發展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隨著兒童壽命的延長,生活環境的變化明顯不利于婦女的健康成長;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在對方患有長期無法治愈的傳染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患有其他不利于兒童身心健康的情況,不適合與兒童一起生活的情況下,與兒童一起生活有利于兒童生活的。
(5)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進行基本情況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發展共同學習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之間共同提高生活工作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就是要求并且有能力能夠幫助學生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中國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充分考慮。
如果沒有子女是已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父母需要雙方企業對于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環境發生爭執時,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在有利于學生保護自己子女經濟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合作協議輪流撫養教育子女的,可予準許。上海監護權變更律師講解的上述內容皆較細致,能有效地避免日后的利益發生沖突。如果您還有一些其他國家關于我國監護權法律規定方面的問題,可以通過咨詢上海監護權變更律師,我們有專業的律師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