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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最近手頭拮據,看到有人在網上賣銀行卡幫別人轉賬、賺快錢后,他躍躍欲試。隨后,在明知他人進行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的情況下,王某仍以自己的名義將四張銀行卡出租給他人使用,專門用于收受網絡賭博等犯罪活動的資金。他通過租卡獲利3500元。經查,王某向他人出租的四張銀行卡涉及非法轉賬金額超過8000萬元。最終,被告人王某因犯協助網絡信息犯罪活動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1萬元。
那么協助網絡信息犯罪活動罪是什么罪呢?
協助網絡信息犯罪活動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信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促銷、支付結算等服務的犯罪行為。等救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協助網絡信息犯罪活動罪可以立案多少錢?
一般分為兩種情況:如果上游犯罪已被證實,則對提供幫助的人獲利1萬元或者銀行營業額20萬元以上的,將追究刑事責任;如果上游犯罪未得到證實,這一標準將適當放寬至5倍。也就是說,只有利潤達到5萬元(及以上),或者銀行營業額超過100萬元時,行為人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協助網絡信息犯罪活動追究刑事責任不僅僅取決于數額?
這還取決于其他具體情況。例如,提供幫助(受助者)3人以上,或者購買、出售(出租)5張以上銀行卡、20張以上手機卡,或者提供專門用于刑事犯罪的特殊器具的,將被扣留。符合司法解釋規定的具體情形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編者提醒
切勿因一時貪婪而將身份證、銀行卡、U盾、企業賬號、手機卡等重要個人信息出借或出售給他人,以免成為網絡洗錢犯罪的幫兇,陷入網絡洗錢犯罪的幫兇之中。非法犯罪的陷阱。深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