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
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做售后返租的律師團隊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1個相關介紹做售后返租的律師團隊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已辦房產證返租商鋪退房案例,19年購買了萬科的商鋪,后期急需用錢,讓開發商再次拿出來銷售,這樣也可以退房了。
已經辦理了房產證,開發商返租商鋪,然后退房,這種情況基本不可能,因為產權都已經過在了你的名下。
那開發商在和你簽訂返租合同的時候,肯定也是對每年的租賃有保障的,那么你就需要每年收租賃就可以。不給租賃,那就是開發商違約,要違約金就可以。
河南周口某區幾十戶業主于2018年前后,分別和開發商簽訂了《房屋認購書》購買了該區某項目(“峰華新時代”項目)的商鋪,合同中約定:2019年12月31日交付房屋,否則承擔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若逾期超過180天,買受人可以解除合同,解除合同通知到達之日起30天內退還全部已付房款。雙方對此若有爭議先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則提交某仲裁委仲裁。
后業主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被開發商要求簽訂《商鋪委托經營合同》,否則開發商有權將此房另行出售。面對強大的開發商,業主們只能簽字,不然的話前期交的錢就得打水漂。實際上,《商鋪委托經營合同》就是售后返租的表現形式。盡管業主知道天上沒有掉餡兒餅的的事兒,可是對于手無縛雞之力的業主來說,又能怎樣呢?
后期因為開發商資金鏈斷裂,直到2020年6月仍未交房和開業,交房遙遙無期,更不要說是托管協議的履行了。
律師觀點:
一、開發商已經于2019年取得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業主和開發商簽訂的額《房屋認購協議》當然合法有效;
二、開發商的逾期交房構成根本違約,達到了合同約定的退房條件,且開發商應當退還業主已付購房款和銀行同期貸款利息;
三、根據《商鋪委托經營合同》,開發商應當賠償業主因商鋪逾期開業,導致的逾期開業期間的租金損失。
仲裁委裁決結果:
一、 支持業主們的仲裁請求,裁決解除《房屋認購協議》
二、 裁決開發商退還業主的購房款和利息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做售后返租的律師團隊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做售后返租的律師團隊的1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