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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知道,農村土地大部分屬于集體土地。集體土地雖然屬于各戶耕種,但只有使用權,所有權屬于村集體。征用土地時,補償費首先支付給村。然后由村集體分配給村民。村委會作為村集體的組織機構,自然會保留補償款,一般用于村集體的開發建設。但另一個問題又來了,村委會保留多少合適呢?
1、村委會應撥出多少補償費?
首先我可以明確地告訴大家,對于村委會可以保留的征地補償費用的比例,我國并沒有明確的規定。不過,個別省份和地區會有相關政府通知,但一般來說,村委會可以保留土地補償費。其中10%至30%用于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持續發展,如村公共設施、村學校、村道路等建設。
例如:《河北省人民政府關于實行征地區片價的通知》規定,土地補償費的20%屬于集體經濟組織,80%屬于被征地的土地使用權人或者按家庭承包經營的農民方法。福建省規定,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但農民無土地承包的,不低于70%的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被征地農民。山西省規定,土地補償費的80%分配給被征地農民。
根據上述省份的規定,村委會扣留征地補償費30%以上的,扣留征地補償費屬于違法行為。
2.法律規定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被征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布被征地補償費的收支情況,并接受監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三、土地補償費的分配
1、土地補償費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的是村集體,有的是村民小組。
2、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屬于地上附著物和青苗所有者。
3、關于安置補償費的歸屬,被安置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被安置人員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
4、根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承包者自愿交換土地承包經營權時,交換雙方原享有的承包權利和義務土地也將保持不變。據交易所介紹,當事人可以要求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變更登記手續。根據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歸屬來判斷,誰擁有土地承包經營權,這部分補償費就屬于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