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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公民為用人單位工作時,通常會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以保障其未來的工作生活。所以,既然是勞動合同,就少不了期限。例如,勞動合同中規定了固定期限和試用期,那么,勞動合同中的固定期限和試用期如何寫呢?
1、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遵循原則
根據本法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訂立勞動合同的類型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確定。為了保持用工靈活性,一些用人單位愿意與勞動者簽訂短期、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為了擁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一些勞動者更愿意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論雙方意愿如何,簽訂何種類型的勞動合同都需要雙方協商一致后制定。只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不采取脅迫、欺詐、隱瞞事實等非法手段,并符合法律有關規定,就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類型
短期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長期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目標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功能
定期勞動合同適用范圍廣、適應性強。既可以維護勞動關系的相對穩定,又可以促進勞動力合理流動、資源合理配置、效率最大化。它們是實踐中經常使用的一種勞動合同。對于那些常年性、需要連續性、穩定性以及技術性要求較高的工作崗位,宜簽訂較長期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于一般性、季節性、臨時性、用工靈活、職業危害較大的工作崗位,宜簽訂期限相對較短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勞動合同試用期
《勞動合同法》對濫用試用期、延長試用期等問題作出了針對性的規定。在用工過程中,濫用試用期、侵犯勞動者權益的現象屢見不鮮,包括什么樣的勞動崗位需要試用期、約定試用期多長、以什么為參考來設定試用期。在實踐中,這是相當混亂的。雇主通常會同意試用期,無論工作的性質和長度如何,也無論是否有必要同意試用期。只要不超過勞動法規定的六個月,就符合法律規定的上限。有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一年期勞動合同,其中半年為試用期;一些生產經營季節性較強的用人單位甚至將試用期與勞動合同期合二為一,普遍較長。試用期滿,勞動合同也終止;有些工人經常在同一個雇主中多次同意試用期,在另一個職位上也同意一次。
(一)限制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約定試用期的最短期限,在勞動法規定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的基礎上,根據試用期長短細化試用期勞動合同的。具體規定是:勞動合同期限超過三個月的,可以約定試用期。也就是說,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以規定試用期的最低起點為三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這是《勞動合同法》對用人單位無論情況如何規定六個月試用期的具體措施。需要注意的是,勞動合同期限并不是約定試用期的唯一參考。在實踐中,許多工作并不需要很長的試用期才能勝任。裝載機、工地工人、體力工等沒有太多技術含量,三天就夠了。但一些用人單位頻頻規定三至五個月、甚至半年的試用期,惡意超過法定試用期上限。這加劇了勞動關系的不平等,增加了勞動者的職業不確定性和經濟負擔。這提醒勞動合同雙方特別是勞動者在約定試用期時應考慮技術內容。對于用人單位而言,如果在合理時間內仍無法判斷員工是否勝任,則應承擔由此產生的風險。德國《非全日制和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法》規定,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中不能約定試用期,只能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意大利法律規定,普通工人的試用期為十五至三十天,技術人員為三個月,企業管理人員為六個月。
(二)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這涉及到了解勞動合同中試用期的性質。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對新錄用員工的思想品德、工作態度、實際工作能力、身體狀況等進行進一步考察的時間段。這些情況在錄用時已在試用期內基本明確。工人。
(3)為了遏制用人單位短期用工現象,并非所有勞動合同都可以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僅限于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務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足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咨詢過程中,不少意見建議將約定試用期的勞動合同修改為一年以上。
(四)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或者勞動合同期限與試用期相同的,不設立試用期,該期限即為勞動合同期限。
以上就是勞動合同中固定期限和試用期如何寫的內容。該條款是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合同將有生效日期和終止日期。如果沒有日期限制,合同就會很嚴重。法律不允許對雙方進行約束。法律維護的是合同的公平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