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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登記案件,必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
1、有犯罪事實
是指客觀存在的某種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這是立案的首要條件。有犯罪事實,包括兩個方面。
(一)立案偵查,必須是依照刑法規定構成犯罪的行為。應當而且只能對犯罪行為提起訴訟。如果不屬于犯罪行為,則不能立案。沒有犯罪事實,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有危害社會的違法行為,但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予考慮構成犯罪,不應當立案。
由于立案是偵查犯罪的開始,這里所說的犯罪事實的存在僅指發現某種危害社會、違反刑法的犯罪行為。至于整個犯罪過程、犯罪的具體情況、犯罪人是誰等,立案時并不需要全部了解。這些問題應當在立案后通過調查或者審判活動予以解決。
(二)必須有一定的事實材料證明犯罪事實確實發生。包括已經實施的犯罪、正在實施的犯罪以及準備犯罪的情況。
2.需追究刑事責任
是指對犯罪分子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只有存在需要依法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的犯罪事實,以及發生犯罪行為,依法需要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的,才必要、應當立案。
綜上所述,警方辦理刑事案件時,應當立案偵查,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或者逮捕程序。屬于刑事拘留的,逮捕后應當盡快辦理逮捕手續,經檢察院批準后可以實施逮捕。警方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并須在一日內通知其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