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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簡介:
2021年10月,小林回到家鄉過國慶假期。當他回到家時,他父母的小狗跑到小林身邊和他一起玩。后來,鄰居小李的小狗也跑過來一起玩。當兩只狗玩得很開心時,蹲在地下的小林被一只不知名的狗咬了一口。當時,小林以為情況不嚴重,就進行了簡單治療,沒有及時就醫。第二天,小林感覺胸悶,立即到村口診所就診,但仍沒有好轉。于是,小林的父親趕緊將他送往縣人民醫院搶救。他被診斷出患有狂犬病,醫院下達了病危通知書。當晚,小林就去世了。小林的父親認為是小李的狗咬死了兒子,于是起訴法院,要求小林賠償醫療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共計50萬元。小李不同意,認為無法確定是哪只狗咬了小林,小林的父親也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分析: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規定:“飼養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可以按照“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的規定,飼養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該動物可以飼養者應承擔責任。本案中,兩只狗的主人分別是小林的父親和小李。動物侵權屬于無過錯責任,小林的父親和小李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由于本案無法查明是哪只狗咬傷了狗,因此兩人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