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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繼承的公證程序是怎樣的?
在我國要想繼承遺產,首先必須對遺產進行公證。這是一個必要的程序。那么繼承公證的程序是怎樣的呢?今天小編就給大家分享一些關于繼承公證的法律知識。我希望你能從中得到幫助。且聽小編一一講述吧!
1、根據您的申請要求,用筆填寫對應的《公證申請表》。
2、提交以下證明材料:1、法定繼承人應親自向公證處提交身份證、戶口本原件。如果放棄繼承,繼承人須親自到公證處申請《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書》或將《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書》原件提交居住地公證處。2、死者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死亡戶口注銷單》原件。3.如果繼承的是房屋,則需提交《房屋所有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證》的原件。4、親屬證明。親屬證明由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組成,可以由死者戶籍地公安派出所出具,也可以由村委會出具,鄉人民政府簽字注明“以上信息屬實”并加蓋印章。
3.公證審核材料及《公證申請表》。
4、取得繼承公證書。
遺產公證需要哪些材料?
辦理繼承公證需提交以下材料:
1、繼承人的居民身份證;
2、死者與繼承人的身份關系證明;
3、死者的死亡證明;
4.死者遺產的所有權證明;
5、遺囑原件或合法繼承協議。
根據《公證法》號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申請公證。
申請涉及不動產的公證,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委托、聲明、贈與、遺囑公證的,可以適用前款規定。
繼承公證書的有效期是多久?
繼承公證沒有期限,法律對繼承公證的期限沒有嚴格限制。一般來說,只要繼承了遺產,公證書的時效就已經過了。遺產公證時,繼承人必須親自到現場辦理。如果想要放棄繼承權,繼承人需要有放棄繼承權的繼承人聲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條繼承自死者死亡時開始。如果同一事件中有數名有親屬關系的人死亡,且死亡時間難以確定的,則推定無其他繼承人的人先死亡。若有其他繼承人,且分輩者,則推定長輩先去世;如果他們是同一代人,則推定他們同時死亡,并且不會發生繼承。
第一百二十四條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書面聲明;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自知道遺贈之日起六十日內,表示接受或者放棄遺贈;期限內未表示的,視為受遺贈人放棄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