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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權訴訟的含義
債權人的代位權不能直接對次債務人行使,而必須通過訴訟行使。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為原告,次債務人為被告,債務人為訴訟中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如果債權人沒有將債務人列為第三人,法院可以依職權將債務人列為第三人。至于二次債務人或N次債務人是否可以作為被告,學界存在一定爭議。根據我國現行法律,只有次級債務人才能成為被告,而次級債務人甚至N次債務人都不能成為被告。
債權人向債務人提起債權訴訟后,又在同一法院向次債務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的,符合條件的法院將受理案件,但在債權人的債權判決之前應中止代位權訴訟。維權訴訟。
案例分析:如果B欠A10萬元,C欠B10萬元,A在A法院起訴B后,又在A法院起訴C,法院應受理A的代位權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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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訴訟中債權處理的影響
在代位求償程序中,債務人擅自放棄或者轉讓債權的行為無效。在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前,如果債務人放棄債權或者以明顯不合理、低價轉讓債權,損害債權人利益的,債權人可以提起撤銷訴訟,以維護自身利益。
債權人提起代位訴訟后,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即為訴訟財產,債務人無權擅自處分。該處分無效,不影響債權人行使代位權。
案例分析:A對B擁有30萬元債權,B對C擁有50萬元到期債權。A提起代位訴訟后,B放棄了對C的債權,該放棄無效。A仍可以對C行使30萬元的代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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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權訴訟中的抗辯
1.在代位權訴訟中,次債務人可以基于對債務人的抗辯權,對債權人行使抗辯權。
案例分析:例如,A對B提出30萬元的貨幣債權,B對C提出30萬元的貨幣債權,C可以以其債權未屆滿為由,主張A的代位權。至于次債務人能否利用債務人的債權對抗債權人享有的抗辯權,理論上存在爭議。但根據民法一般理論,次債務人也可以據此進行抗辯。例如,C可以以B對A的債務已過訴訟時效為由對A提出抗議。區分。
2.在代位權訴訟中,對于次債務人是否可以以其自身對債權人的抵銷權向債權人主張抵銷權,或者次債務人是否可以對債權人主張抵銷權,學界存在爭議。債權人基于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抵銷權。但基于債務抵銷要求債權人和債務人享有相互債權和債務的原則,一般認為次債務人不得據此行使抵銷權,但可以據此進行抗辯。
案例分析:例如,A向B索賠30萬元,B向A索賠10萬元,C索賠30萬元。A向C提起30萬元代位權訴訟后,C不能向A主張10萬元,雖有抵銷權,但C可以向A主張10萬元抗辯。又如,A向A主張10萬元。B索賠30萬元,B向C索賠30萬元,C向B索賠10萬元。A向C提起代位訴訟,索賠30萬元。該人有抵銷權,但可以向A主張10萬元的抗辯權。
3、在代位權訴訟中,次債務人可以主張債權的抵銷權。
案例分析:A對B擁有30萬元債權,B對C擁有30萬元債權,C對A擁有10萬元債權。A向C提起30萬元的代位訴訟,C可以對A、原的抵銷權主張增加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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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行為的時效和有效性
1.代位權的訴訟時效
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后,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以及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均具有中斷訴訟時效的效力。
2、代位求償權訴訟勝訴后的影響
首先,債權人直接接受債務人的履約。
其次,訴訟費用由次債務人承擔(次債務人承擔費用后能否向債務人追償,理論界存在爭議)。
第三,法院判決次級債務人繼承債務后,次級債務人喪失履行能力,債權人不得就同一債務向債務人追償,因為次級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自判決生效之日起消滅。
案例分析:比如A對B有30萬元債權,B對C有30萬元債權。A向C提起代位權訴訟,法院判決C需向A支付30萬元,C在清償20萬元后不再償還。A沒有能力向B索要剩余的10萬元。
潼關縣人民法院孫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