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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靈魂
每個兼職工作的人都比其他人優越。
打工者找工作難
準備開開心心去上班
沒想到會發生意想不到的事情
我上班第一天就摔倒了。
勞動合同尚未簽訂
那么如何計算損失呢?
公司要賠償嗎?
法院將如何處理?
跟隨小編看案例
案例回顧
2021年6月9日,原告楊某受邀到被告某建筑公司從事模具安裝工作,并約定按日支付工資。第一天上班,楊某在施工過程中滑倒,導致右手受傷。出院后,楊某向湘陰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經鑒定為工傷八級傷殘。原告與被告未就賠償問題達成一致。
2021年8月24日,楊某提起勞動爭議仲裁,仲裁委員會裁定被告賠償107498元。楊某不服判決,向法院提起訴訟。經審理發現,楊某第一天上班就受傷,盡管雙方并未簽訂勞動合同。而被告建筑公司卻以楊某月工資4931元為其購買了工傷保險。原告受傷后,共支付其各項費用42696.1元(其中醫療費22696.1元)。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楊某是被告某建筑公司臨時聘用的從事模具安裝工作的工人。雖然他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并不影響雙方勞動關系的確定。停工停薪期是指職工因工作事故受傷或者患職業病,需要停工接受工傷醫療的期間。自2021年6月9日起至2021年7月22日,即原告傷殘等級評定結論確定之日,本著維護勞動者權益的原則,確定停工停薪期限為2個月。
綜上,法院判決被告建筑公司向原告楊某支付工傷待遇共計107498元。目前,本案判決已生效,建筑公司已支付全額賠償。
在上述案件中,由于楊某是臨時工,上班第一天就受傷,無法證明其受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仲裁委員會以被告支付的4931元為基數。辦理工傷保險作為楊某的工資來計算工傷賠償金額,符合相關規定。法律法規。勞動合同關系自聘用之日起成立。無論是入職第一天還是試用期內,自勞動者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起,兩者勞動關系就已建立。工作時間內在工作場所發生事故傷害的,屬于工傷,依法享受工傷待遇。
普法時間
《勞動合同法》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勞動合同中工傷認定的標準是:
(一)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發生意外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者收尾工作時發生意外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執行工作職責時遭受暴力或者其他意外傷害的;
(四)患有職業病的;
(五)在未上班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傷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上下班途中,因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受傷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