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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機構作出裁決前,當事人可以自行調解,但調解不是仲裁的必經程序。
足以看出,調解和仲裁是有區別的,仲裁調解書和仲裁裁決自然也是不同的。
接下來,小鐘為大家介紹一下仲裁調解書和仲裁裁決書的區別。
1.什么是仲裁調解書?
仲裁調解書是仲裁機構制作的記載申訴人與被訴人自愿協議內容的法律文件。
與仲裁裁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應寫清楚;
(一)投訴人或者被投訴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的姓名或者職務;
(二)糾紛的主要事實和責任;
(三)協議內容及仲裁費用的承擔;
(四)申訴人、被訴人簽名,仲裁員、書記員簽名,仲裁機構印章。
調解書一經送達雙方當事人并簽收,如無悔意,即發生法律效力,雙方必須自動履行。
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2.什么是仲裁裁決?
仲裁裁決是仲裁庭對仲裁爭議作出裁決的法律文件。裁決書是仲裁機構根據查明的事實,依法對爭議案件作出裁決的書面文件。準備裁決時,應當清楚地陳述事實,準確、恰當地引用法律、法規和政策。
《仲裁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當事人申請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作出裁決;
第五十一條規定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可以進行調解。當事人自愿調解的,仲裁庭應當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裁決。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根據協議結果作出調解書或者裁決書;
第五十五條規定,仲裁庭對爭議進行仲裁,部分事實清楚的,可以先就該部分作出裁決。這些是作出仲裁裁決的法律依據。
三、仲裁調解書與仲裁裁決書的區別
1、使用的程序不同。仲裁調解書是在仲裁活動的調解過程中依法產生的,仲裁裁決書是在裁決作出后產生的。2、生產中采用的原理不同。3、反映各方意圖不同。仲裁調解書是雙方當事人一致表達意思表示的法律結果,而仲裁裁決則不是。4.兩者的內容有很大不同。5、法律效力發生時間不同。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字后發生法律效力;該裁決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綜上所述,仲裁調解書與仲裁裁決在程序、原則、所反映的當事人意思表示、內容、生效時間等方面均有所不同。仲裁庭必須根據不同的程序結果作出正確的法律裁決。文件。如果當事人想盡快解決案件,使自己的權益能夠更快得到保護,通過仲裁調解書解決案件無疑是更好的選擇。如果您對調解計劃不完全滿意,請勿強迫自己接受調解計劃。您對調解方案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