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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又沒有指定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定律師為其辯護。
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人民法院審理強制醫療案件,被申請人、被告人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提供法律援助。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等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派律師為其辯護并獲得法律援助。
此外,《關于刑事訴訟法律援助工作的規定》規定了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時無需進行經濟狀況審查的四種情況:“有證據表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一級、二級智力障礙;共同刑事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了辯護人的;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此案具有重大社會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