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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承擔是指合同生效后,因地震、火災、颶風、ETC。
也就是說,合同成立并生效后,出賣人有交付標的物的義務,買受人有付款的義務。標的物毀損、滅失,涉及出賣人是否仍需交付標的物以及買受人是否仍需付款。
1.如有約定,按約定執行。
2.沒有協議。這取決于法律是否有特殊規定。
3.如果沒有,則看發貨情況。
無論是動產還是不動產,交付時所有權的轉移就是風險轉移的時點。
標的物交付后,出賣人的義務即告履行。此時,標的物毀損、滅失與出賣人無關,買受人需要繼續履行付款義務。也就是說,風險已經轉移給了買方。
在標的物交付之前,出賣人的義務尚未履行完畢。標的物損毀、滅失的,出賣人需要繼續交付標的物。如果出賣人無法交付標的物,買受人無需再付款。也就是說,風險并沒有轉移。
法律特殊規定之處:
買家承擔風險
因買受人的過錯導致標的物未在約定期限內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約之時起承擔風險。
出賣人將標的物運輸至買受人指定地點并按照約定交付承運人后,風險由買受人承擔。未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第一承運人后,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出賣人將標的物放置于約定或者其他確定的交割地點,買受人違反約定未領取的,風險自違反約定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
出賣人出售運輸途中標的物由承運人運輸的,風險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
賣方承擔風險
因標的物不符合質量要求,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在接受后及時提出解除合同。期間,標的物客觀上由買受人看管,不構成真實交付。風險由賣家承擔。
1、一般來說,交付時間是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轉移的時間;如果此時不想轉移風險,需要在合同中明確約定。
2、出賣人未按照約定交付標的物相關文件、信息的,不影響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的轉移。
3、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由買受人承擔的,不影響買受人因出賣人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而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的權利。
4、標的物為一類貨物,出賣人未通過貨運單據、蓋章或通知買方等可識別方式明確標的物為買賣合同所特有的,買方不承擔標的物損壞或丟失的風險。
《民法典》第605條至第611條和《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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