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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法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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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規則
1、行為手段的現場性不是區分搶劫罪與綁架罪的標準——馬紹堂綁架案
案情要點:行為手段是否在場,并不是區分搶劫罪與綁架罪的科學標準。應根據被告人脅迫的是其控制下喪失人身自由的人質,還是脅迫人質以外的第三人來界定。如果是人質失去人身自由,就構成搶劫;如果是人質以外的第三人,無論財物是否當場交付,都構成綁架。劫持未成年人作為人質,并強迫人質親屬當場交出財物,構成綁架罪,不構成搶劫罪。
案號:(2014)遼行三終字第9號
原審法院: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
案例來源:《人民司法·案例》(2016年第2期)
2、綁架他人后,在其不知情的情況下強迫其向親友籌款,以搶劫罪處罰——李秀波、吳士橋搶劫案
案件要旨:以“過夜”為名,請一名妓女到酒店,并持刀威脅其打電話給親友籌錢。使用暴力劫持被害人、勒索財物的行為是針對被害人本人,而不是針對被害人以外的第三人。應該以搶劫罪起訴,而不是綁架罪。
案號:(2005)夏行初字381號
原審法院:江蘇省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原下關區法院)
案例來源:《人民法院案例選》(共第55輯)(2006年第1輯)
3、以被害人不在場為由,控制被害人人身自由,通知并等待他人交付財物,構成搶劫罪——陳祥國綁架案
案情要點:施暴者以暴力、脅迫的方式要求受害人交出財產。由于受害人的財物不在自己身上,行兇者無奈,只好同意受害人通知他人交付財物,并與受害人一起等待財物到達。這種行為并非以被害人為人質向被害人以外的第三人索取財物,而是符合搶劫罪“采用暴力、脅迫的方式,當場強行奪取財物”的特征,構成搶劫罪。搶劫罪。
原審法院: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7年第1期)(共123期)
4、行為人實施搶劫,進而勒索被害人親屬財物的,應當構成綁架罪。第——章李萬白綁架案
案情要點:行為人當場采用暴力方法搶奪被害人財物的,構成搶劫罪。如果行為人事后向被害人親屬勒索財物,則應構成綁架罪。如果一個人同時犯有綁架罪和搶劫罪,就應該以重罪定罪處罰。因此,應以綁架罪定罪處罰。
案例來源:湖南法院網2012年1月30日
實用視角
一、綁架罪與搶劫罪的區別
大多數情況下,綁架罪和搶劫罪比較容易區分。以暴力等手段綁架、控制他人以獲取財物,并直接對被害人進行勒索的,應當認定為搶劫罪;控制人質,然后向第三方提出勒索要求是的,這就是綁架。在司法實踐中,搶劫罪是指行為人在同一時間、同一地點搶劫財物,并且是“當場”;綁架罪是指行為人殺害、傷害自己的親屬或者被綁架人的其他人的行為。或者單位發出威脅、索要贖金或提出其他非法要求,搶劫財物一般不是“當場”。
為了準確區分兩種犯罪,需要特別注意綁架罪的犯罪對象。綁架罪的目標是人而不是財產。這里的人包括被綁架的人,也包括被勒索或勒索的人。這兩類人不可能是同一個人。被勒索或勒索的人只能是被綁架者以外的第三人,比如被綁架者。親屬、相關政府機構及其成員。因此,綁架罪的綁架犯罪人、被綁架人、提出請求人之間必然存在“三者”關系。綁架罪與其他犯罪(如非法拘禁、故意殺人、搶劫)的區別往往就在這里。
如果直接針對被綁架人進行勒索,并責令交出財物的,不構成本罪,但構成搶劫罪。例如,A毆打、捆綁B,準備向其父親C勒索財產。B擔心父親C無法承受過度的刺激,于是提出給C打電話,A同意了。B對C說:“我下午在外面打架,把別人打成重傷,需要支付醫療費,請您盡快幫我存入10萬元到我的銀行卡里,我過幾天還給您。””C確實是這樣的。A獲取B的銀行卡和密碼,取款,然后釋放B。如何表征A?既然C受騙,確實認為兒子在外面鬧事,就應該支付傷者的醫療費。因此,沒有任何第三方知道綁架事實并擔心被綁架者的人身安全。A的行為本質上是采用暴力手段強行搶奪被害人財物,應以搶劫罪定罪。
另外,當被暴力脅迫者與交付財物的人為不同人但空間距離很近時,應認為行為人僅有強行奪取財物的意圖,而無控制意圖。劫持人質,然后勒索財物。從主觀上看,從一方面看,更符合搶劫的意圖。從客觀角度看,搶劫罪中,被暴力脅迫的人和交付財物的人可以是不同的人。比如,你在商場持槍威脅保安,命令不在你面前的收銀員付錢,就應該成立搶劫罪。犯罪而不是綁架。這是考慮到遭受暴力脅迫的人與交付財物的人關系非常密切。暴力脅迫與交付財物的關系應作為整體來評價,這與搶劫罪實施暴力脅迫后“當場”取走財物的要求是一致的。
(摘自:《刑法各論(第三版)》,周光全著,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6年出版,第43頁)
2.綁架與搶劫的界限
綁架罪和搶劫罪都是為了獲取財物;客觀上可表現為暴力、脅迫等脅迫手段;就其所侵犯的合法權益而言,也都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和財產權。所以兩者是非常相似的犯罪行為。區分兩者有兩個關鍵方面:
(一)綁架罪是非法剝奪人身自由,使被綁架人的安全受到威脅的行為。勒索財物的對象是被綁架人以外的第三人,即被綁架人的近親屬或者其他人。且不可能是被綁架者;搶劫犯罪的方式一般不構成非法剝奪人身自由,威脅人與搶劫目標一般是同一人。
(二)由于綁架罪要求被綁架人作為人質從第三人處獲取財物,因此獲取財物的時間不能是綁架實施的時間,一般不可能獲取財物當場;而搶劫罪則只能當場取得。在暴力或脅迫下搶劫財產。
(摘自:《刑法(分則)及配套規定新釋新解(第3版)(上)》,張軍主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出版,第900頁)
法律基礎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997年修訂)
第二百三十九條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構成犯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有期徒刑。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犯前款罪,殺害被綁架人的,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盜竊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本文已被《刑法修正案(七)》和《刑法修正案(九)》修改。原條是:“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構成犯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沒收財產。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盜竊嬰幼兒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六十三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構成犯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室盜竊、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人、警察人員實施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災物資的。
2.《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
九、關于搶劫罪與類似犯罪的界限
3.搶劫與綁架的界限
綁架罪是侵犯他人人身自由權利的犯罪。綁架罪與搶劫罪的區別在于:第一,主觀方面不同。在搶劫罪中,行為人通常故意實施搶劫,非法占有他人財物。在綁架罪中,行為人可能為了勒索他人財物而實施綁架,也可能為了其他非經濟目的而實施綁架;其次,行為方式不一樣。搶劫罪是指行為人在同一時間、同一地點盜竊財物,并且是“當場”;綁架罪表現為行為人以殺人、傷害等方式威脅被綁架人的親屬或者其他人、單位。索要贖金或者提出其他非法要求、搶奪財物一般不是“當場”。
綁架過程中,當場搶奪被害人財物的,綁架罪與搶劫罪同時犯,其中之一罪應當以重罪定罪處罰。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在綁架過程中以暴力、脅迫等手段當場劫取被害人財物的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答復》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閩高法[2001]128《關于在綁架過程中實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當場劫取被害人財物的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請示》號收悉。經過研究,答案如下:
在綁架過程中,行為人采用暴力、脅迫等手段,當場搶奪被害人財物,構成犯罪的,以重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