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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限制的對象僅限于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與普通員工簽訂競業限制協議是否有效?普通員工已遵守競業限制協議,但用人單位未支付競業限制經濟補償。普通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提出索賠嗎?
也許有人認為競業限制只能針對上述三類人員,與普通員工簽訂的競業限制協議無效。既然協議無效,當然不能要求競業限制經濟補償。
這種觀點看似邏輯上是正確的,但仔細一想,似乎是有問題的。
王律師認為,不競業限制抗辯是普通員工獨有的。與普通員工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用人單位未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用人單位主張違約金的,普通員工可以以不屬于競業限制為由進行抗辯,并無需支付違約金;如果普通職工遵守競業限制義務,而用人單位未支付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的,用人單位無權以其不是競業限制對象且仍屬于競業限制對象為由進行抗辯。需要支付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的。
由于競業限制妨礙了勞動者的就業權和生存權,競業限制經濟補償保護了勞動者的就業權和生存權。雖然不屬于競業限制的對象,但用人單位作為競業限制的受益人,應當為此支付相應的對價。如果勞動者實際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而用人單位又不支付競業限制經濟補償,那么在勞動者的就業權和生存權受到限制的情況下,對勞動者來說是極其不公平的。
案件簡介
2020年10月12日,公司與焦某簽訂《勞動合同》,規定崗位為運營部專員;本合同解除或終止后兩年內,焦某負有競業限制義務。
2021年5月31日,焦某因個人原因辭職。焦先生辭職后,遵守競業限制義務,公司未向焦先生支付競業限制經濟補償金。
焦要求公司支付兩年競業限制經濟補償金。
一審法院:不受競業限制的人無需支付賠償金
競業限制人員限于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對用人單位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焦先生的工作是客戶服務專員,其工作職責并不體現其是負有保密義務的人。雖然勞動合同中有競業限制補償協議,但焦某并不屬于競業限制人員范圍。故焦某請求競業限制補償的依據不足,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二審法院:競業限制協議有效需賠償
本案中,公司與焦某在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焦某應履行競業限制義務。涉及《勞動合同》的案件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是合法有效的。雙方均應遵守履行。現焦某已履行競業限制義務,公司應當向焦某支付競業限制義務。限制經濟補償。
案號:京03民中353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