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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的刑事訴訟二審程序是怎樣的?
第一,二審程序
(1)抗議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裁定,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并將抗訴書抄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
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將抗訴書連同案卷和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并將抗訴書副本發送當事人。上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抗訴不當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撤回抗訴,并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
上訴
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被告人通過第一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以內將上訴狀連同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并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內將上訴狀送交原審人民法院,并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注:上訴可以書面或口頭提出。
二、二審程序的審判原則
全面審查的原則
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和適用的法律進行全面審查,不受上訴、抗訴范圍的限制。
共同犯罪案件中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訴的,應當對全案一并審查處理。
實質審查是指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抗訴案件的主要內容進行審查:
1.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證據之間是否存在矛盾;
2.一審判決適用法律是否正確,量刑是否適當;
3、在偵查、起訴、一審程序中,是否存在違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4、上訴和抗訴是否提出新的事實和證據;
5、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6.辯護人的意見及其采納情況;
7、附帶民事部分的判決、裁定是否適當;
8.一審法院合議庭和審判委員會討論的意見。
(2)上訴不加刑原則。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第二審人民法院適用上訴不加刑原則,應當執行下列具體規定:
1、共同犯罪案件中,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訴的,即不能加重上訴被告人的刑罰,也不能加重其他共同被告人的刑罰。
2.原判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但指控罪名不當的,可以在不加重原判刑罰的情況下改變罪名。
3.被告人數罪并罰的,不得加重決定執行的刑罰,也不得在維持原判決決定執行的刑罰的同時,加重數罪之一的刑罰。
4.被告人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不得撤銷原判刑罰或者延長緩刑考驗期限。
5.對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但判處刑罰特別輕,或者應當適用附加刑而不適用的案件,不得撤銷一審判決,直接加重被告人刑罰或者不適用附加刑,也不得因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依法必須改判的,應當在二審判決、裁定生效后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
此外,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如果人民檢察院只能對部分被告人的判決提出抗訴,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對一審其他被告人加重處罰。
注:上訴時不能加重刑罰,但可以加重指控。
第三,二審程序的審判模式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但是,合議庭經閱卷、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后,對事實清楚的,可以不開庭審理。第二審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上訴和抗訴案件,
可以在案件發生地或者第一審人民法院所在地執行。
共同犯罪案件中,對判決沒有上訴、抗訴的第一審被告人應當參加法庭調查,可以參加法庭辯論。
附帶民事訴訟中,只有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上訴,一審刑事部分的判決在上訴期滿后發生法律效力。應當收監執行的第一審刑事被告人是附帶民事訴訟第二審被告人的,
第二審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審結前,可以暫緩執行徒刑。
人民法院審理上訴和抗訴案件,由審判員三人至五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在案件發生地或者原審人民法院所在地審理上訴、抗訴案件。
四、二審程序的審理結果
一、維持原判
1.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抗訴案件后,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上訴、抗訴理由不能成立,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抗訴,維持原判。
2.二審法院認為一審量刑極輕,但受上訴不加刑原則的限制無法加重量刑的,應當裁定維持原判。
修改判決
1、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確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
2、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后改判。
(三)發回重審
1、對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第一審判決,除第二審人民法院通過自行調查核實或者通知原審人民法院補充材料即可將事實查清,直接改判外,第二審人民法院一般應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理。
2、第二審人民法院發現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審理有下列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1)違反有關公開審判的規定的;
(2)違反回避制度的;
(3)剝奪或者限制了當事人的法定訴訟權利,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4)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的;
(5)其他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