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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禁止房地產轉讓的情形有哪些
房地產轉讓必須向依法登記并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的房地產權利人,房地產的受讓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組織,也可以是法律、法規或者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另有約定或者約定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下列不動產不得轉讓,轉讓無效:
不符合下列條件的房地產不得轉讓。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用于投資開發的,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進行投資開發。屬于房屋建設項目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25%以上;
大面積開發,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按照出讓合同,已繳納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權證。
司法、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方式限制房地產權利
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
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共有房地產的。
權屬有爭議的。
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
法律、行政法規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二、房地產轉讓方式主要有:
1、房地產出售:轉讓方將房地產轉讓給受讓方,受讓方取得該房地產的產權并支付相應價款。該行為貫徹了平等、自愿、等值補償的原則。必須注意的是,城市房地產交易中,只能轉讓使用權,所有權仍屬于國家。
2、房地產捐贈:城市公共住房的所有權屬于國家,使用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捐贈;土地使用權贈與不涉及土地權屬問題。
3、其他合法途徑:
以房地產作價入股,與他人共同設立企業法人,房地產權屬發生變化;
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權,另一方或多方提供資金,通過合資、合作開發經營房地產,導致房地產權屬發生變化;
因企業收購、合并或者合并,房地產所有權發生相應轉移;
用房地產清償債務;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轉讓不動產可以通過出售、交換、贈與等方式將不動產轉讓給他人。但轉讓時,房屋所有權必須與土地使用權一并轉讓。但對于一些情況特殊或者權利有瑕疵的房地產,法律明確規定不得轉讓。需要注意的是,轉讓房產必須簽訂書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