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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試用期內的勞動者應當提前三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
提前書面通知并按約定辦理工作交接是員工的法律責任。
員工辭職只需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無論是辭職通知書還是辭職申請書,三十天后即可辭職,無論公司同意與否。
即使合同規定辭職需要提前三個月提出書面申請,也是無效協議。
終止權是一項形成權。員工的解約意向一經到達公司即發生法律效力,除非公司同意撤銷,否則不得撤銷。
當員工提交辭職信時,即使公司尚未回復,員工的撤銷請求也需要得到公司的同意。公司解除勞動關系的行為不構成非法解雇。
粵01民終號
于婷于2015年10月加入廣州某融資租賃公司,擔任風控部副總監。
2021年8月20日,于婷通過釘釘向公司人力資源部提交了辭職信。辭職原因是:新任總經理脾氣不好。經常對他進行無理指責和人身攻擊,甚至被扔進礦池。水瓶座因受到武力威脅而無法適應這樣的工作環境,于是申請了辭職。
8月22日,于挺通過微信向公司多名董事、人事經理解釋,自己決定不辭職,并要求撤回辭職申請。
8月23日,公司向于挺發出辭職證明,認為其辭職申請內容不真實,但公司同意其辭職。
9月7日,于婷申請勞動仲裁,請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08元。
仲裁委員會審理后,駁回于婷的仲裁請求,遂將案件提交法院審理。
法院認為,解除權是一種形成權,即當一方當事人的解除意思表示到達另一方當事人時,該意思表示即發生法律效力,不能撤銷,除非對方同意接受該表示。意欲撤銷。
勞動者自由選擇就業的權利是勞動合同法對勞動者的保障。因此,員工提出辭職并不需要經過公司同意。出具辭職證明只是辦理辭職手續的程序,不影響解除權的實現。
于婷已通過釘釘向公司提交了辭職信,明確表示要申請辭職。他的辭職意向已傳達到公司。因此,雙方勞動合同關系實際上因于婷的辭職而終止,除非公司同意撤銷其辭職申請。
因此,于婷要求金融租賃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