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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合同一般在合同成立后,即當事人在合同上簽字、蓋章或者按指紋后生效。當事人約定合同生效時間的,合同自生效時間到達時生效;約定生效條件的,合同自生效條件滿足時生效。
《民法典》第158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加條件,但因其性質不能附加條件的除外。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滿足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滿足時失效。
2、房屋買賣合同的生效時間如何確定?
合同一般在成立時生效。即合同雙方經協商就合同內容達成一致的,合同成立并生效。就房屋買賣合同而言,買賣雙方就房屋價格、付款方式和期限、過戶時間等與交易有關的重要事項達成一致并簽署或者蓋章書面合同后,銷售關系成立并發生法律效力。雙方應當按照約定的條款履行各自的義務,否則將承擔違約責任。
《民法典》第502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履行審批等程序影響合同效力的,不影響報批等合同義務的效力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審批等手續的一方不履行義務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其承擔違反義務的責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終止等需要辦理批準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3、房屋買賣合同的履行地點是如何規定的?
房屋買賣合同的履行地點由以下幾點確定:
1、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交貨地點的,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點;
2、雙方在合同中沒有約定交貨地點,但依法可以確定的,以法律確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3、銷售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點。
《民法典》第603條
出賣人應當將標的物交付約定的地點。
當事人對交貨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應當將標的物交付第一承運人運輸給買受人;
標的物不需要運輸。出賣人與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出賣人應當在該地點交付標的物;出賣人不知道標的物在某地點的,出賣人應當在某地點交付標的物。標的物應當在合同成立時交付至該人的營業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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