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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因被告提出管轄異議,萍鄉市湘東區人民法院裁定將追回勞動報酬糾紛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據了解,2018年,原告胡某在被告王某負責的礦井工作,直至2019年10月3日,被告王某向其開具工資欠條,稱其工資已足額支付。拖欠工資元。已支付3萬元,尚欠3.5萬元。隨后,胡某多次向王某要求付款,但王某以各種理由拒絕付款。原告遂訴至法院,請求依法處理。
被告胡某指出:本案系因拖欠工資引發的追回勞動報酬糾紛。根據該法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法庭。”他家住廣東省珠海市,很早就把戶口遷到了這里。本案有管轄權的法院為珠海市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法院經審查認為:根據第《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號第三條的明確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的工資欠條為證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訴訟請求不涉及其他勞動關系糾紛,則視為拖欠勞動報酬糾紛。根據普通民事糾紛受理情況。”本案中,原告胡某僅提供了借條,并未提交勞動合同、勞動證、工資收付等證明勞動關系存在的基本證據。由于現有基本證據表明,訴訟雙方僅為原告和被告,且訴訟請求僅是向被告王某追討勞動報酬,不涉及其他勞動關系糾紛,因此,不宜以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實際履行地確定。本案管轄。被告人王某是公民個人,應根據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確定管轄法院。被告人王某的住所地為廣東省珠海市香洲區,故本案應移送廣東省珠海市香洲區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