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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解答:簽訂兩份勞動合同并不違法。但是,嚴重影響完成單位工作任務或者用人單位拒絕要求改正的,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從事非全日制就業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多個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但是,后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39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聘用條件的;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嚴重失職、徇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失的;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嚴重影響用人單位工作任務完成,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有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勞動合同無效;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本文來自:,原文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