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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批捕決定申訴是否合法?
不服批捕決定申訴是合法的,按照《人民檢察院復查刑事申訴案件規定》檢察機關受理的刑事申訴,是指對檢察院訴訟終結的刑事處理決定以及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含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不服的申訴。
檢察機關控告申訴檢察部門管轄的不服檢察機關決定的刑事申訴案件的范圍,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不服檢察院不批準逮捕決定的申訴;
(二)不服檢察院不起訴決定的申訴;
(三)不服檢察院撤銷案件決定的申訴;
(四)不服檢察院其他處理決定的申訴。如果榮成市檢察院是以沒有逮捕必要而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的,因不是終止訴訟程序的決定,因此不屬于訴訟終結的刑事處理決定,這種情況,當事人對批捕決定不服的,可以由正在辦理案件的機關或部門進行審查,但不作為刑事申訴案件辦理。
如果檢察院因為不構成犯罪而不批準逮捕的,作為被害人可以到檢察院申訴。
二、批捕的條件
根據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辦理刑事案件規則的規定,逮捕的條件為: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所謂“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情形:
(1)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
(2)有證據證明該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3)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的犯罪行為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的。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3、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檢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國家其他的行政單位,不一定在任何情況下所做出的每個決定都是正確的,檢察院確實有可能在犯罪嫌疑人不構成犯罪的情況下做出了錯誤的批捕決定,假如申訴的結果是撤銷了批捕決定,那作出批捕決定的檢察院要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