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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經結過婚的人在解除婚姻關系并再次單身后可以再婚。這就是所謂的再婚。那么你知道再婚需要辦理哪些手續嗎?下面請跟隨北京辰軒律師詳細了解一下。
1、再婚登記需要辦理哪些手續?
申請:攜帶男女身份證原件、戶口本原件、近期2寸免冠合影三張。如果您已離婚,請攜帶您的離婚證或判決書。
受理:到一方戶口所在地民政部門婚姻登記辦理大廳,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場辦理上述手續。
審核:核對戶口簿和身份證,查看身份證是否過期,照片是否與當事人相同。
登記:詢問雙方是否自愿,繳納登記費9元,雙方寫聲明書,簽字,按指紋,登記人號,打印結婚證,填寫婚姻登記審核辦理形式。
頒發證書:完成登記手續后,將相關登記手續存檔,并當場向雙方頒發結婚證書,正式宣告夫妻關系,法律確認婚姻關系雙方當事人并攜帶離婚證。
2、申請再婚有哪些特殊規定?
已離婚的中國公民在中國境內申請再婚,其原婚姻關系已按照境外當地法律規定通過司法程序解除的,其離婚文書法院)必須提交我國人民法院承認的裁定。如果被認可,則視為有效;不予受理的,視為不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前一段婚姻是在國外婚姻登記機構離婚的,離婚文書不需要我國人民法院認可,但必須經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的機構認證居住國的證明并經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認證。
已離婚的外國人在我國申請再婚時必須出示離婚證件。前婚姻關系在外國按照當地法律通過司法程序解除的,須同時提供原配偶的國籍證明,并經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如果原配偶是中國公民,離婚文書必須得到我國人民法院的認可。如果被認可,則視為有效;不予受理的,視為不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原配偶是外國公民,或者前一段婚姻是在外國婚姻登記機關離婚的,離婚文書不需要得到我國人民法院的認可,但必須經過原籍國公證處公證國家并經本國外交部或外交部門批準。部委授權機構認證和我國駐華使領館認證或直接由我國駐華使領館認證。
持有我國人民法院一審離婚判決書的當事人申請再婚,必須提供法院作出的離婚判決書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
我國駐外使領館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經駐在國公證并經外交部或其授權機構認證的離婚文書辦理認證手續。在國外有長期或取得合法居留權的人。中國公民出具或認證的婚姻狀況證明。有特殊情況的,應當先向國內申請審批。
婚姻登記管理機構應當包括我國人民法院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的裁定或者當事人提交的經公證認證的離婚證、國籍證明或者發生法律效力的離婚判決證明。婚姻進入當事人婚姻登記。文件。
與我國簽訂民事司法協助條約的外國法院出具的離婚證在我國使用的,按照條約有關規定辦理。
申請結婚當事人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涂改材料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