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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合理懷疑”是我國對“證據確實、充分”標準的主觀解釋和要求,有助于彌補傳統證明標準抽象化、客觀化的缺陷,從客觀和主觀兩個維度實現刑事證明標準的規范化。
上海刑辯律師將為您解答相關問題。
正確理解“排除合理懷疑”要求充分理解其具體內涵、與“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一致性及其獨特的價值追求。“排除合理懷疑”不應孤立適用,但應深刻把握“排除合理懷疑”的適用對象和適用范圍。
2012年修訂的《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規定:“證據確鑿、充分”;案件所依據的證據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整合全案證據,排除合理懷疑,查明事實。從那以后,
“排除合理懷疑”已正式納入我國刑事訴訟立法。然而,如何在中文語境中正確理解和適用這一英文證明標準的表述,需要深入研究和思考。
對于我國的經濟理論界和實務界來說,“排除合理懷疑”并不是一件陌生的事情,但他們對其在立法中的出現有不同的理解。
有學者認為國家立法中的“排除合理懷疑”是對相關證據可用于認定案件事實程度的發展要求,是對已被實踐證明的中國標準的新解讀。
也有很多人認為“排除合理懷疑”和“證據確實、充分”的關系有問題。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即使排除了合理懷疑的需要,也不一定意味著證據確實、充分。
即排除合理懷疑的標準可能低于其他證據的排除標準。
鑒于此,立法行政部門的工作作出了較為系統和具體的解釋:“證據確實、充分”具有相對較強的客觀性,但在司法和社會實踐中,這一技術標準體系是否真正得到了實現,
仍然需要對數據偵查活動、檢察機關和司法業務人員的主觀價值進行判斷,以實現主客觀相統一。只有對案件信息沒有合理懷疑并形成內心確信,才能認定案件‘真實、充分’。
這里主要使用“排除合理懷疑”一詞,并不是為了修改我國國際刑事法律訴訟中的證明標準,而是從主觀意識的角度進一步明確“證據確實、充分”的含義,便于辦案人員把握。"
可見,立法的初衷是教師通過“排除合理懷疑”來彌補這些傳統的“證據確實、充分”標準的不足,這是對法官主觀定罪的規定。這可以理解為:
我國經濟立法確立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是社會歷史的產物和司法工作經驗的總結,具有非常深厚的理論和實踐研究基礎,符合中國人的心理發展需要和表達習慣,其存在具有合理性和現實性。
但同時,由于表述過于重要和籠統,在應用中需要進一步分析并正確理解和把握。長期以來,各方都從客觀方面解釋了“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標準問題。
一般企業認為“事實清楚”是指裁判已查明相關規定中的定罪量刑事實;“證據確實、充分”是指每個學生基于最終判決的證據在質量和數量上都必須具有證明力,而案件的事實是需要有足夠的證據來證明。
這種理解它們的方式實際上促成了一種證明國家標準的客觀傾向,即為法官確定案件事實設立一些外部和具體的技術要求。
但是,對于訴訟結果在多大程度上證明說服了法官或法官對案件事實形成不同程度的內心確信,并沒有明確的要求。
表面上看,客觀上證明了在我國法律訴訟管理制度尚未設定嚴格證據規則的情況下,該標準有利于約束法官自由裁量權的環境,防止個人主觀臆測和隨意性的弊端。但事實上,
沒有對法官的主觀思維和內心確信進行規定,這隱藏著只要教學形式能夠滿足公司的法定認證設計要求,就可以隨意確定案件事實的風險。
上海刑辯律師了解到,近年來出現了一系列冤假錯案,即存在多種機械適用外部證明責任要求的情形。
當關于案件事實的問題有合理的解決方案時,就會做出有罪判決,這對被告構成了網絡犯罪,無法真正形成人們內心的信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