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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按照法律規定,配偶,父母,子女是第一順序的繼承人。如果你丈夫的母親沒有留下遺囑來處分遺產的話,那你丈夫的兄弟姐妹都是有繼承權的。這種繼承權是法律直接規定的,和是不是女孩,是不是出嫁沒有任何關系。因此,你的大姑姐和小姑子都是有合法的繼承權的,遺產是應該分得的,不存在爭和搶的問題。
第二,按照法律規定,子女有贍養父母的義務。這種義務是法定義務,不論兒子女兒,也不論女兒是不是出嫁,在法律面前有同樣的義務。并且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和能不能繼承父母的遺產沒有關系。如果父母提前留有合法有效的遺囑,明確把自己將來死后的遺產留給子女中的一個或幾個或者全部留給子女以外的其他人,那子女也不能以將來不能分得遺產或遺產分得少而不盡贍養義務或少盡贍養義務。
第三,如果子女不孝順或者沒有盡心盡力的盡到贍養義務,能不能以此為理由來剝奪子女的繼承權呢?要看子女不盡贍養義務的程度來處理。如果子女不盡贍養義務,具有虐待遺棄父母甚至出現故意殺害父母的情形,是可以剝奪繼承權的。如果達不到以上嚴重程度,可以適當少分或不分。這里用的是可以,不是必須,主要原因還是在于不孝順以及撫養盡力的程度是一個比較難以客觀評價的問題。
第三,兒媳對公婆和女婿對岳父母在法律上是明確沒有繼承權的,當然也沒有法律上的贍養義務。但是自己的配偶在盡贍養義務的時候,使用的是沒有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的一部分,在這種意義上來講,配偶也算盡了贍養義務。喪偶的兒媳如果對公婆,喪偶的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成為第一順序的繼承人。尊老愛幼是傳統美德,在道德上兒媳和女婿都是有贍養義務的。
不知你所描述的家庭是屬于哪一類,一種是父母,一種是夫妻,一種是兄弟姐妹?
以上不管是哪一種首先要看產證上的是誰的名字?
《一》夫妻類型,主要看產證是否在夫妻兩人名下,如果是共同名字,那就按照法律規定,共同財產來分配,一個一半。
如果是在單獨一方,就要看在婚后是否有做公正,如有做過公證,那只能叛給產證名字之人。
《二》兄弟姐妹型,如果產證是在父母名下,就涉及的比較多,首先給講下法律是怎評判的,比如在兄弟姐妹中,其中不管誰一直跟父母住的,同時一直照顧父母的,他最有權利繼承,還有就算分財產,同住和照顧父母者應當多分到財產!
《三》父母類型,這樣情況下,基本不會發生,因為如果之前是所購的房子,基本都會寫自己名字,如是近幾年購買的房子,如有兄弟姐妹,基本都會為孩子購買相同的房產。直接就以產證名字來分配了。
希望的是回答能幫助到你,我是《MR房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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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爭,而是應該有份
嫁出去的女兒潑出的水,這個說法是對己婚女的岐視。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財產權利。在婚姻,家庭共有財產關系中,不得侵害婦女依法享有的權益。婦女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補償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未婚時的女兒,與兒子是家庭成員,男女平等,女兒和兒子一視同仁。己婚的女兒即大姑姐,小姑子在家庭共有財產應有相應的份額。比如大姑姐,小姑子在婚前參加家庭承包土地上的勞動所得,上外打工為家庭創造和積累財富,與男孩一樣用自已的雙手蓋房屋。土地耕地的承包期為30年,婚前大姑姐,小姑子在家庭戶口本上是家庭承包成員。她們結婚后,承包有份的土地不可能帶走。但承包土地的收益應保留她們一份?,F老屋拆遷,土地被征收征用,都會得到數額可觀的補償款。按理說大姑姐,小姑子應有她們一份。她們不是回娘家來爭財產,是有權得到財產。任何以種種借口剝奪已嫁女,大姑姐,小姑子財產的做法是不當的。
在一些人眼里養兒防老,房屋拆遷款,土地占用補償款,大都在百萬元以上,父母的遺囑,錢大頭給兒子,父母想給出嫁女兒一點,兒媳以離婚相威脅,出嫁女只好放棄。但父母病了,又讓己嫁女出錢治療護理,或兒媳把年老患病的公婆推給出嫁的大姑姐,小姑子家贍養,而后不聞不問。這時的大姑姐,小姑子雖然能出錢為父親看病護理或贍養,但對父母的偏心有怨言。權利和義務一致,或相等。成年男女同樣有贍養父母的義務,在分得財產,繼承父母遺產上也應有同樣的權利。但在實際過程中,往往權利偏向兒子,義務往往偏向己婚女兒,使得己婚女兒心里不平衡,但又無可奈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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