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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知道精神病人不負刑事責任,那么精神病人間接犯罪如何處理呢?今天我就通過一個案例來談談這個問題。
今天的主角,犯罪嫌疑人,名叫王陽。漢族,小學文化程度。他來自河南的一個村莊,沒有合法職業。一天晚上,他進入鄰居房客家,使用了房客劉廚房里的刀具。劉先生的左側胸部和左臂內側被抓傷。正當兩人爭刀時,錢房東闖入房間,將汪洋拉走。王陽隨后離開了房間,進入了二樓的西間。他拿起半塊磚頭砸在錢的頭上。經實驗室鑒定,錢某頭部受傷程度為輕傷二級,額頭、左手腕受傷程度為輕傷。經鑒定,劉某的傷勢為輕傷。侯旺陽在法定代表人陪同下自首。法醫精神病實驗室認定,王陽患有精神分裂癥,本案負有限刑事責任。
讓我告訴你各方對于此事的看法。
公訴機關:被告人汪洋故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造成一人輕傷、另一人輕傷。其行為已違反第《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號第234條第一項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如果被告人王陽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則視為自首。依照第六十七條的規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汪洋:我有精神病,當時腦子一片空白,希望能得到寬大處理。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犯罪情節較輕,且還患有精神分裂癥。為限制其刑事責任,案發時其為限制刑事行為能力人。他在向警方供述中愿意認罪認罰,故應從輕處罰。其犯罪情節較輕,自首,且系初犯,可以從輕處罰。經兩名受害人劉某、錢某的諒解,應從輕處罰。
錢:晚上六點左右,住在我后面的王陽來我家來了三四次。汪洋在各個房間里轉悠著。我打開房間的燈,讓汪洋看看屋里的情況。我把錢還給了王洋。我拿出一根煙,問汪洋:“狗兒,你怎么了?我給你安排一份工作。”汪洋說:“你不知道,你也不在乎。”汪洋第三次來我家走后,汪洋的妻子對我說:“叔叔,關門,鎖門。”我當時沒注意。過了一會兒,我正準備吃飯,就聽見樓上有人喊叫。我順著喊聲走到了租我房子的房客劉的房間。我走到了房客劉的房間門口。我看到劉壓著他的鄰居王陽。王陽躺在地上。劉正向王陽施壓。當時,王陽手上拿著一把菜刀,劉某則從王陽手中搶過刀。王陽的妻子和女兒在旁邊哭喊著。當我們幾個人從王陽手中接過刀后,王陽從地上爬了起來,走了出去。我和汪洋的妻女跟著汪洋出去了。汪洋從劉的房間出來后,小跑著來到我家西頭的房間。他打開西端房間的門,進了屋。我、王陽的妻子、王陽的女兒也到了西房。我走到門口。到了西頭房間門口,汪洋從房間里走了出來。他手里拿著一塊磚頭。他二話沒說,就用磚頭砸在我的頭上。我當時還沒有準備好。我被王陽手里的磚頭驚呆了,一屁股坐在了地上。王陽的妻子和女兒拉著王陽。王陽還用腳踢我。我坐到地上后,王陽河又用手中的磚頭敲打我的頭三四次,我的頭開始流血。隨后,王陽手中的磚頭被妻子拿走了。我也趁機出了家門,跑到了四隊隊長的家里。隊長用我的手機撥打了120急救電話和110報警電話。然后我被送往醫院接受治療。我和他沒有任何矛盾和糾紛。他的脾氣很奇怪,很少有人和他說話。王陽手里的磚頭是從我樓上的西屋里拿來的。當時我的頭被磚頭砸中流血了,左臂也被劃傷了。
劉:晚上六點左右,我在房間睡覺時,房間的燈突然亮了。我抬頭一看,住在我出租屋后面的王陽正站在我的房間里。他把燈打開,然后在房間里走來走去。我問他在做什么。王陽說沒什么,然后就走了。我在床上躺了一會兒,然后穿好衣服下了床。過了一會兒,王陽又過來了,他什么也沒說就走了。過了一會兒,我坐在屋里的凳子上玩手機。汪洋又過來了,他走到我家門口我做飯的地方。他將放在案板臺上的菜刀拿在手里。他手里拿著菜刀向我走來。我不知道發生了什么事。當他上來時,他什么也沒說。當他說要刺我的胸口時,我的第一反應是收起他的刀以保護自己。當時,王陽手里拿著一把刀。我以為我對他無怨無悔,所以我沒有準備。王陽用刀刺我胸口后,我以為他是認真的,就去把王陽搶走了。他手里拿著刀,將王陽撞倒,推倒在地。我感覺王陽的妻子和他的女兒當時就一直在我身邊,因為這件事發生得很快,時間也很短。我把王陽推倒在地后,王陽的妻子大聲呼救,當時我根本沒有想過要殺他。王陽呢?我用一只手握住王陽拿刀的手,試圖把刀搶走。可能是他老婆以為我要打王陽,所以就拉住了我的另一只手。這時,房東聽到求救聲進來了。當錢房東過來的時候,不知道是誰從王陽手里拿走了刀。我從汪洋身邊起身。我起床后,汪洋就自己出去了。其他人也跟著他出去了。王陽等人出去后,我把房間的門反鎖了。我不知道之后發生了什么。我和汪洋平時沒有什么矛盾和爭執。
汪洋妻子:事發前兩三天,汪洋第一天就告訴我:“家里有保安監視,有人在監視他。”那天他跟著我,一直重復這句話,但我當時沒有注意。第二天,汪洋說:“房子里都噴了農藥,還說我們家里的沙發、床、桌椅都是用舊棺材做的。”他還經常念誦已故者的名字,并說我們一家人不會長久。直到那時我才意識到他有些不對勁。晚上7點左右,汪洋對我說:“我們前面房子里站的都是鬼,我們一家人都活不下去了,他們要來把我們帶走。”他一直說這樣的話,我就讓他進屋休息,然后我就去廚房做飯。過了一會兒,就聽到前排的鄰居錢家在和別人吵架。我急忙從家跑到前排錢家,女兒徐靜也跟著我。到了錢家二樓,我看到劉租客壓在王陽身上,王陽雙手捂著雙手躺在地上。他的手中,還握著一把鋒利的刀。劉正想從王陽手中奪過刀。我怕又出事,就拉著劉的手,讓他從汪洋身上站起來,這樣我就可以把汪洋拉開。當我把他帶回家時,我很害怕,喊了幾聲,希望有幾個人過來幫我把王陽拖回家。這時,錢聽到喊聲也走了過來。錢進屋后,王陽將手中的刀扔在了地上。隨后劉從汪洋身上起身,汪洋也從地上站了起來。起床后,我就自己出去了。我和女兒徐靜跟著王陽,想帶他回家。當我拉著王洋下樓時,錢追了我。王陽掙開我的手后,用不明的東西擊打了錢的頭部。當時樓梯很黑,看不清汪洋和汪洋。錢是怎么被抓的,汪洋用不明的東西打在錢的頭上。我半拖半拖把汪洋拖下了樓。下樓后,幾個鄰居過來,把汪洋拖回家。汪洋與兩人并沒有什么矛盾和爭執。汪洋有時會到錢家去和錢聊天。
兩三年前,王陽在家的時候,會無緣無故地罵我,把家里的東西摔壞,摔碗摔盆;他會在門口咒罵并撅起嘴。我當時沒注意,想著他的脾氣。壞的。誰知道今年疫情爆發后,他在家里就更加煩躁了。自疫情發生以來,他一直宅在家里。他晚上熬夜,早上就上床睡覺。醒來后,他說了“神鬼”之類的話,有人想害他,偷他的東西。他經常說一些無關緊要的話。當晚王陽病倒后,我們把他送到了醫院。醫生說,王陽患有精神分裂癥。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洋故意傷害他人身體,造成錢某某輕傷二級、輕傷,造成劉某某輕傷。被告人的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檢察機關以故意傷害罪對被告人王洋提起公訴。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案發時,其刑事責任有限,且系初犯。案發后,他投案自首,并與兩名受害人達成諒解,并賠償損失。辯方認為應從輕處罰的意見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但考慮到被告人的精神狀況,存在再犯的風險。考慮到被告人汪洋系初犯,案發后被告人汪洋在其法定代理人陪同下主動投案自首。考慮到被告人當時的精神狀況以及法定代理人向公安機關如實供述,可以認定被告人已自首,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犯罪時尚未完全喪失辨認能力、控制能力,屬于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案發后,被告家屬積極賠償兩名受害人的損失,并取得其理解。本院決定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王陽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十八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第六條第十七條的規定,判決如下:被告人王洋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