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
要點:用人單位關閉了客戶管理系統,導致勞動者無法正常上班,也影響了勞動者的正常收入。因此,應當認定用人單位沒有提供正常的勞動條件。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并無不妥。
【公文包】
1、王桂香于2010年3月23日加入上海安邦投資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邦咨詢公司),擔任客戶經理。月薪由底薪3000元加傭金組成。
2、2018年2月12日至2018年3月26日、2018年4月8日至2018年4月28日,安邦咨詢公司利用王貴祥與同事爭奪客戶,將老客戶改為新客戶為由,王桂香使用的客戶管理系統曾兩次被關閉。
3、2018年4月28日,王桂香于2018年5月1日書面通知安邦咨詢公司,理由是安邦咨詢公司總經理關閉了王桂香個人工作庫,并將王桂香移出了工作組,對王桂香造成影響。桂香正常工作。終止雙方勞動關系。王桂香辭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為7078.35元。
4、王貴祥請求安邦咨詢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元。
【案件涉及的糾紛】
安邦咨詢公司關閉了王貴祥的客戶管理系統。用人單位未按照第三十八條規定的勞動合同提供勞動條件是否屬于《勞動合同法》的范疇?安邦咨詢公司是否應向王桂香支付經濟補償?
【裁判積分】
上海市第二人民法院認為: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首先,從安邦咨詢公司客戶管理系統的內容來看,該系統不僅用于記錄和管理客戶相關信息,還具有用于向客戶介紹和發送產品的產品信息。雖然王桂香作為銷售人員,不排除通過電話、微信等其他方式聯系客戶,但我們的主要工作還是依賴這個系統。安邦咨詢公司關閉客戶管理系統,勢必會對王桂香的銷售工作造成影響。安邦咨詢公司關于關閉客戶管理系統不會影響王桂香工作的主張,本院不予采納。
其次,安邦咨詢公司可以對王貴祥的客戶體系進行調查,但要適度。安邦咨詢公司于2018年2月12日至4月28日兩次關閉王桂香的客戶管理系統,時間近60天,但由于沒有具體實質性調查結果,因此關閉頻繁且時間較長。客戶管理制度不合理導致王桂香無法正常工作。
第三,本案中王桂香的收入由底薪和提成構成,其中提成占王桂香收入來源的大部分。經核實,王桂香2018年1月至4月的收入除底薪和客戶管理系統關閉前四份合同的傭金外,無其他傭金收入。這表明安邦咨詢公司關閉了客戶管理系統。王桂香的收入受到了影響。安邦咨詢公司聲稱,系統關閉與王桂香的表現沒有因果關系,王桂香收入減少的原因是王桂香不專心工作。但因證據不足,本院不予認可。
綜上,安邦咨詢公司關閉客戶管理系統,導致王桂香無法正常工作,也影響了王桂香的正常收入。因此,安邦咨詢公司應被視為未提供正常工作條件。據此,王貴祥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安邦咨詢公司支付經濟補償,并無處罰。安邦咨詢的上訴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裁判結果】
安邦咨詢公司因解除勞動合同向王桂香支付經濟補償金元。
【案例索引】
上訴人上海安邦投資咨詢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王桂香勞動合同糾紛案
案號:(2019)滬02民中1872號
原審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9年5月17日
【評論】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規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并非所有勞動條件都屬于第《勞動合同法》條規定的勞動條件。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按勞動合同規定提供勞動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必須同時符合以下三個要件。
1.勞動者工作所必需的勞動條件,但用人單位不提供這些條件,導致勞動者無法正常勞動。
2.用人單位不為勞動者提供勞動條件,導致勞動者不能正常勞動的,屬于不合理行為。
3、用人單位不提供勞動條件,影響勞動者正常收入。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因此,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條件,勞動者據此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標準詳見本文【相關法律法規】部分。本案中,員工入職日期為2010年3月23日,離職日期為2018年5月1日,工作年限為8年1個月,經濟補償金支付月數為8.5個月。職工離崗前12個月平均工資為7078.35元。經濟補償金計算為:7078.35元8.5個月。四舍五入后經濟補償金額為元。
【相關法律法規】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足六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職工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直轄市、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本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按照支付給職工的經濟補償標準執行。為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內職工的平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