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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在勞動者合同未到期、能夠勝任工作、沒有犯過任何錯誤,且用人單位經營正常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合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方式只有一種。勞動合同:協商解除。
根據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時,還需要支付經濟補償。法定標準為:在用人單位工作年限最近12個月的平均工資。賠償金額也可以協商。
實踐中,如果用人單位想要解雇員工,但又不想支付協商解除經濟補償,就會采用“勸退”的方式讓員工自行離職。
勸退可以理解為協商解除的一種形式,無非是單位單方面協商,具有一定的強制意義。
在單位勸說下離職,能不能申請仲裁要求賠償?
浙02閩中1320號
鄧某于2018年5月加入某物業公司擔任夜班保安,并與該公司簽訂了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
簽訂勞動合同時,鄭某與公司簽訂聲明,稱鄭某自愿放棄繳納社保和住房公積金,并承諾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不就未繳納的社保和住房公積金提出任何索償。原因。后果由本人承擔。
2018年11月,鄭某填寫了辭職表。其辭職理由為“個人原因”,并發表辭職聲明稱,已辦理好辭職手續,所有費用已結清,不存在其他勞動糾紛。
11月19日,鄭某申請勞動仲裁,認定該公司非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求該公司支付非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并退還社保。
勞動仲裁庭審后裁定:公司將在裁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為鄭先生補足其在職期間的社保費用,其中個人部分由鄭本人承擔。該公司拒絕了證明非法終止賠償的請求。
鄭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
鄭某稱,他是被物業公司強迫填寫辭職申請表和辭職聲明的。公司關于其主動辭職的說法與實際情況不符。
公司辯稱,因鄭某工作期間在稅務局食堂向工作人員發送色情短信被投訴,公司因此事勸說鄭某辭職,不存在強迫行為。
法院認為:根據鄭某及物業公司的陳述,該公司在收到相應投訴后勸說鄭某辭職。隨后,鄭某填寫了員工辭職表,表明辭職原因為個人原因,并向公司出具了員工辭職聲明。
鄭某稱,公司強迫他辭職,并強迫他填寫辭職申請表和員工辭職聲明。但他沒有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公司又不予受理,導致法院難以受理。
法院根據現有證據,認定鄭某系主動辭職。鄭某要求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經一、二審法院審理,判決不支持鄭某的賠償請求。
由此可見,員工在公司勸說下辭職,如果辭職原因是“個人原因”,需要證明存在來自公司的威脅、脅迫、欺騙等。
實踐中更常見的證據是錄音。員工記錄領導或人員與他們交談的時間。該員工表示無意離開。如果公司存在脅迫,員工簽署的“個人原因辭職”將被視為無效。事后可以要求單位賠償。
而如果辭職申請表中的辭職理由是“公司勸退”,那么辭職申請表可以直接作為公司違法解除工作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