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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押與留置權的區別:
(1)留置權是法定擔保權;該質押是當事人普遍同意的。
(二)留置權人因債務人未按期履行約定義務而占有、扣押動產的;質權人以被擔保債權的實現為基礎占有質押財產。
(三)留置權人為實現留置權,必須為債務人設定一定期限,并通知債務人在該期限內清償債務。當債務人未能清償債務時,留置權人可以處分留置財產,實現質押;債權的實現是指債權屆滿但尚未清償時,質權人通知出質人后,可以處分質押財產,實現債權。無需向質押人規定償還債務的期限。
(四)留置物被他人占有時,質權人不能基于留置權請求返還原物,只能基于占有權請求返還原物;當質物被他人占有時,質權人可以依據質權請求返還質物。
(五)因留置物滅失或者債務人提供適當擔保,留置權消滅的;質物滅失且不能返還時,質權消滅。
(六)留置權,是指債權人因保管合同、運輸合同或者加工合同而依法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并在債權如期清償之前保留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動產或者權利轉讓給債權人占有,并以該動產或者權利作為債權的擔保。
(七)留置權是法定的,當事人不能任意設定,但當事人可以約定排除留置權;質權由當事人約定設立,沒有約定排除質權的。
【法律基礎】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八十四條債務人因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合同產生的債權而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享有留置權。法律可以保留的其他合同,適用前款規定。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哪些物品不得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