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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顧一
被申請人肖某與申請人段乙為母子關系。申請人段乙出生于2014年11月14日。2015年農歷正月十七,申請人段乙的父親因在水庫意外溺水身亡。后來,申請人段某義由被申請人的祖父撫養長大。2015年5月,被申請人肖某離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2019年12月4日,申請人段B的祖父請求富源縣公安局協助尋找。申請人段乙申請宣告肖失蹤后,富源縣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6日發布尋找肖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限為三個月。目前公告期已滿,被申請人肖某仍下落不明。
撫遠法院經審理認為,被申請人肖某于2015年5月離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五年二年多。本院受理案件后,還依法發布公告,尋找失蹤人員。是的,被申請人肖某在法定公告期間并未出庭,依法應認定為失蹤。申請人段B作為被申請人肖某的兒子,對肖某擁有合法權益。現其申請宣告肖某失蹤的行為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
案例回顧二
被申請人潘某與申請人王某某為母女關系。申請人王阿出生于2003年3月4日。2006年,申請人王阿的父親不慎在村前池塘里溺水身亡。后,申請人王某由被申請人潘某撫養長大。2010年3月,被申請人潘某離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申請人王某申請宣告潘某失蹤后,富源縣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3日發布尋找潘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限為三個月。目前公告期已滿,被申請人潘某仍下落不明。
富源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中,被申請人潘某于2010年3月離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八年,兩年多了。本院受理案件后,也依法發布公告尋找其下落。被申請人潘某作為身份不明的人,在法定公告期間并未出現,依法應認定為失蹤。申請人王A作為被申請人潘某的女兒,對潘某擁有合法權益。現其申請宣告潘某失蹤,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
民法典規定
第四十條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為失蹤人。
具體分析
1、宣告失蹤必須滿足四個條件:
第一,必須存在公民下落不明的事實;
第二,失蹤時間必須至少持續2年;
第三,申請必須由下落不明的利害關系人提出。如果沒有人申請,法院不能依職權宣布該公民失蹤;
第四,利害關系人申請下落不明者失蹤,必須向下落不明者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1.失蹤者的財產保管人是誰?
失蹤人員的財產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其他愿意擔任財產保管人的人管理。
因監護發生爭議,沒有前款規定的人或者前款規定的人無監護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擔任監護人。
財產代管人應當妥善管理失蹤人的財產,維護失蹤人的財產權利。財產保管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造成失蹤人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失蹤人員的債務怎么辦?
失蹤人應繳納的稅款、債務和其他費用,由財產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
3.如果失蹤者再次出現怎么辦?
失蹤人員再次出現的,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失蹤人員的宣告。
失蹤人員再次出現的,有權要求財產代管人及時移交相關財產,并報告財產代管情況。
4、失蹤者與其另一半的婚姻關系是否自愿解除?
被宣告失蹤后,失蹤者與其另一半之間的婚姻關系仍然存在。配偶一方想再婚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準予離婚,婚姻關系才能解除。
溫馨提示:
法院宣告公民失蹤,是根據該公民在一定期限內下落不明的事實作出的法律認定。其目的是結束失蹤人財產關系的不確定性,保護失蹤人的利益,保護利害關系人的利益。興趣。判決宣判后,公民重新出現的,公民本人或者其利害關系人有權申請原審法院撤銷宣告該公民失蹤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