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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區啟動了為期兩年的繁簡分開民事訴訟程序改革試點,并制定了《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第十二條規定,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需要公示送達的簡單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然而,上述被廣泛采用的規定并未被新民事訴訟法吸收。實踐中,對于已公告送達的案件是否仍可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存在較大爭議。
一種觀點認為不能適用簡易程序。持這種觀點的主要原因是:1、《實施辦法》是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區開展試點工作的實施規范。其影響范圍有限,無法在全國范圍內廣泛應用,《實施辦法》已在試行。到期后執行將停止。2、民事訴訟法修改過程中,《實施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沒有被吸收,這意味著這種做法沒有得到認可,不具備廣泛實施的條件。
筆者認為,對于送達公告的案件適用簡易程序是可行的,簡要分析如下:
1、送達公告的適用條件與簡易程序不沖突
公告送達的適用條件是:收件人下落不明以及用盡其他投遞方式仍無法送達的。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是: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爭議較小的簡單民事案件。顯然,送達通知有利于程序公正,而簡易程序則強調實體的“清晰”和“簡單”。兩者的適用條件不存在沖突,也不相互限制。
二、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案件的必要性減弱
民事訴訟法修改后,明確基層人民法院基本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第一審民事案件,可以由法官一人按照普通程序審理。因此,對于事實清楚、簡單的民事案件,無論是采用簡易程序還是普通程序審理,在法官的構成、審理方式、當事人的權利和救濟等方面并無區別。也就是說,無論采用何種程序,都不影響案件事實的把握和審判結果的公正性。其次,對比簡化程序和普通程序下單人審判的適用條件可以發現,兩案的關鍵詞都集中在“明確”、“不含糊”和“簡單”。在幾乎相同的適用條件下,無需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3.消除了適用簡化程序的障礙
民事訴訟法修正案施行前,公告送達期限為60日,簡易程序試行期限為三個月。留給實際查明案件事實的時間已經不多了。民事訴訟法修正案實施后,公告期限縮短為30日。即使公告送達,法官仍有足夠的時間查明案件事實,做出準確判斷,確保公正判決。原來的公告送達期限與簡易程序審查期限之間的沖突不再存在。
擴大簡易程序適用范圍是推進民事訴訟繁簡分置改革的重要內容。筆者建議將已公布的案件納入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從規則層面進一步有利于民事審判的加快和提高效率。